关于征求《兴庆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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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兴庆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认真审阅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修改意见可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提出,并于3月10日前送至民政局低保中心或传真至民政局办公室,如书写不便也可通过电话说明修改建议,意见征求单位会做好记录。

  联 系 人:董元珺

  联系电话:6719032

  传    真:6738151

  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

  2017年2月23日

  兴庆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办发〔2016〕195号)精神,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央[2015]34号)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农村困难群众脱贫致富为根本,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协作,完善措施,形成合力,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扶贫建档立卡何农村低保范围,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覆盖。

  ——坚持动态管理、分类施策。对能够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扶贫政策支持;对不适合扶贫开发扶持,经审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坚持资源统筹、因户施策。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针对贫困家庭的贫困原因、贫困程度、劳动力状况等实际家庭贫困因素的不同因户施策,发挥两项制度衔接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三)主要目标

  按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目标,围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精准识别与精准管理,厘清贫困现状及扶贫需求。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全覆盖。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衔接

  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根据审核审批规定程序,把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情况予以精准帮扶。

  (二)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的衔接

  1、开展台账比对。每年5月份、11月份,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将台账及工作进展情况报扶贫办和民政局备案。将建档立卡户名单与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单逐户比对,摸清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

  2、实行应扶尽扶。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及时实施精准帮扶。

  3、实行应保尽保。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低保年度审核审批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村贫困群众排查摸底工作,主动发现并及时把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

  4、加强上下对接。扶贫办和民政局要将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对比情况、工作进展情况整理汇总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并抄报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扶贫办、民政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5、统一保障尺度。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收益、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对于优抚对象及政府部门给予特殊照顾的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和特殊照顾待遇;政府部门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医疗救助补助费、在校学生助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贫困户所获得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银川市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6〕36号)有关规定,分类参照同期城市居民低保全额补助标准的不同比例提高实际补差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已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及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6、落实分类施保。按照分类施保、补差有别、突出重点、同步提高的原则,落实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

  (1)将家庭主要成员长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困境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

  (2)将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疾、因伤或患重特大疾病(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较长时间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

  (3)将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4)对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及时落实相应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7、强化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展台账对比工作时,及时将符合或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分别纳入或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对于纳入C类农村低保的贫困户,仍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继续实施扶贫政策,通过发展产业和自主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可给予1年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对脱贫后又返贫的家庭,根据致贫情况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8、持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要持续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受理各类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便民服务。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机制,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应在其居住地或政府网站上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其他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的衔接

  推进临时救助常态化,发挥特别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返贫问题。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实施“救急难”,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因贫困而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宁民办[2015]54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贫困群众,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7年3月底前完成)。根据自治区和银川市要求,由民政局牵头,扶贫办和残联配合,制定《兴庆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报兴庆区政府批准实施,确保能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的要求圆满完成“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攻坚任务。2017年3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报扶贫办、民政局备案。

  (二)集中攻坚(2017年3月—2018年12月)。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集中开展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对象精准认定工作。

  1、由扶贫办牵头,民政局配合,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入户筛查,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建档立卡兜底脱贫对象筛查工作。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经村民主评议通过,报扶贫办和民政局共同认定,可列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对象待审批范围。

  ①家庭成员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其有劳动能力的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病、因残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困难的贫困家庭;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在监狱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暂时无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贫困家庭;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无法实施就业帮助和产业扶持,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贫困家庭;

  ④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疾病(含长期慢性疾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贫困家庭;

  ⑤对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直接纳入待审批范围。

  (2)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相关单位安排后,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参加扶贫开发项目或者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不予纳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待审批范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纳入农村低保。

  ①申请家庭的财产和收入,超出《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家庭;

  ②拒绝配合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抽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家庭;

  ③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家庭;

  ④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⑤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2、由民政局牵头负责,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兜底脱贫对象农村低保准入审核审批工作。

  (1)被列入兜底脱贫待审批范围的建档立卡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低保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材料。对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村委会应主动协助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民政局联合扶贫办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3)经民政局和扶贫办联合认定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应按照《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民政局批准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行分类施保

  (二)巩固提高(2019年1月—2020年12月)。对照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衔接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组织开展年度普查、半年通报、季度核查、重点抽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街道办)及时更新建档立卡兜底脱贫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数据,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不断提高信息重合度。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督查农村低保的保障范围和补助水平;跟踪了解脱贫对象及农村低保退出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做好后续服务;调查复核各类返贫人员的返贫原因和贫困状况,精准实施救助和扶贫措施。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低保保障资金精准落实到位,到2020年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兴庆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扶贫和农村低保统筹协调、政策宣传、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社会监督等规范管理职责。民政局、扶贫办、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和残联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各项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建档立卡兜底脱贫对象纳入农村低保所需资金,除自治区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和三区财政各分担50%。财政局、民政局要做好协调沟通和资金核算,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严格把握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对象时,要严格按照政策制度要求,自下而上根据实际公开公平公正识别认定,不得由上而下行政性确定比例、分配任务或指标,不得为完成扶贫攻坚任务而乱开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坚决杜绝“政策保”、“人情保”和“关系保”。

  (四)夯实责任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兜底对象筛查和农村低保申请受理、审核的主体责任。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备乡镇人民政府扶贫、社会救助专职经办人员和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入户调查率应达100%。探索建立村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加大对业务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执行和服务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五)强化舆论引导。扶贫办、民政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以及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公示栏等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鼓舞贫困群众增强脱贫信心,激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六)加强监督检查。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分别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和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的督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