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下午4时许,在兴庆区银川永泰城一号楼电梯井基坑里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7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兴庆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这起事故展开了调查,通过现场勘验取证、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研究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以及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建议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的单位是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驻银川机电项目部。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法定代表人:罗勇。注册资金6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劳务输出及建筑劳务输出,主项资质等级为木工作业劳务分包壹级、建筑作业劳务分包壹级。单位地址:四川省江油市锦绣花园3期环形楼2楼4号。2013年9月,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经过招投标,在银川永泰城建设项目一号地与总包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川永泰城项目部签订了一号地一号商住楼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设立了银川机电项目部,全面负责劳务施工作业工作,项目部经理何顺治全权负责。
(二)、工程项目情况
银川永泰城一号地一号楼是一座商住楼,工程建筑规模为37600.97平方米,工程类别为一类工程,结构类型为剪力墙。项目建设单位北京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项目部,监理单位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于2013年9月8日开工建设,2016年3月8日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并于2016年3月14日报银川市建设局备案。截止2016年4月21日事故发生前,该工程已全部交付建设单位银川永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管理,并有50%的业主入住装修。至此,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已全部撤走,资料文件全部封存。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4月19日上午,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项目部经理何顺治接到永泰城物业公司的电话,说1号楼1单元的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基坑有剩水,导致电梯无法使用,让何顺治安排人员下去重新打两个排水孔,让电梯基坑的剩水能正常排到旁边的集水池里。何顺治告诉物业公司,先前的预留排水孔是他们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的尺寸打的,并得到交工验收,现在重新打孔,不属于工程范围的话,他们不干。物业公司告诉何顺治,就算帮个忙,钻两个小洞的事。于是,何顺治从其它工地来到永泰城,安排先前留下搞保修期维修的3名工人蔡木、李朋飞和刘贝贝(死者)去帮着打两个孔。由于工程已交工验收,主要设备已搬走了,蔡木等维修人员接到何顺治的通知后,于4月20日找来了钻孔水钻和梯子等工具,接好了电源线路。4月21日下午3时左右,蔡木,李朋飞和刘贝贝3人来到1号楼1单元地下室电梯集水池边,他们从梯子下到集水池底,发现池子里还积了有20公分深的污水,没有站脚处,蔡木上去找了几块砖递下去,摆成站脚平台。他们首先用大尺子确定了两个排水孔的位置,然后由李朋飞(电工)负责从电表箱接通了电源插座,将电源插座固定到集水池壁中间,最后由刘贝贝一个人站在池子里拿着水钻开始钻孔。第一个孔很快就钻好了,当刘贝贝将水钻移到要钻的第二个孔位置时,水钻电线插头从电源插座上脱落了,直接掉落到池中的水里。李朋飞看见后从梯子下去,把水钻插头线从水里提上来,挂在水钻上,并告诉刘贝贝插头有水不能用,等晾干了再用。这时,还没等李朋飞从梯子爬上来,就听见刘贝贝叫了一声,李朋飞回头看见刘贝贝身体在抽搐,一只手抓着水钻插头并插在了电源插座上。李朋飞急忙上去拉下了电表箱的闸断了电源,和蔡木下到池子里扶起刘贝贝,打电话喊人并拨打了“120”。何顺治等人接到电话赶到地下室,将刘贝贝从集水池拉了上来,放在三轮车上做人工呼吸。没过多长时间,“120”救护车赶到,将刘贝贝送往宁夏附属医院抢救,晚上8时左右,刘贝贝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证明书》死亡原因为“电击死亡”。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新镇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笔录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兴庆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在当场责令停止施工的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尽快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2016年4月24日,由江油市城建劳务公司银川机电项目部经理何顺治与死者刘贝贝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死者家属87万元,使家属得到妥善安抚,社会舆情平稳。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亡1人,姓名:刘贝贝,男,22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埝头乡刘庄村人,死前系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机电项目部维修工。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刘贝贝(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差,在带电机械作业中,严重缺乏安全用电常识,水钻电源插头脱落掉入水中,应擦净晾干后使用,而自己却在不戴绝缘手套和不穿绝缘鞋、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事故隐患中,冒险将带水插头插入电源,导致触电死亡。个人的愚昧无知和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带电机械作业人员缺乏安全防护用具,既不带绝缘手套,又没穿绝缘胶鞋,且未在水池中搭建施工作业平台。安全投入不够、防范措施不到位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够。虽然工程已交工验收,打孔属帮忙行为,但毕竟是一项危险程度很高的带电机械作业,作业现场却无人管理,没有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和防范措施,任由工人随意操作,盲目冒险施工。
2、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单位对员工没有及时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员工连起码的安全用电常识都不懂,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四川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机电项目部“4.21”触电事故,是一起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扎实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刘贝贝(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带电机械作业中,不佩戴有效的防护用具;严重缺乏用电常识,水钻电源插头脱落水中,提起带水插头插如电源,导致自身触电死亡。个人的愚昧无知和不安全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李朋飞,男,22岁,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机电项目部电工,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用电管理职责,在带电机械作业中,没有监督督促操作人员刘贝贝佩戴防护用具;在水钻插头脱落水中后,没有亲自将带水插头处理干净,也没有现场监督刘贝贝安全用电和安全操作,没有提出停止作业的建议,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李朋飞4000元的经济处罚。
3、何顺治,男,40岁,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机电项目部经理,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明确,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不扎实,安全生产投入不够,造成工人盲目施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对事故负领导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家属尽快做好了赔偿安抚事宜,并在工程交工验收的情况下,认真配合安监局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建议对本人从轻处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何顺治6000元的经济处罚。
4、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机电项目部为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劳务分包工程虽交工验收,却又承接了电梯井排水孔的打孔事项,理应按工程管理原则切实抓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在施工中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安全教育不扎实,安全防护用品投入不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机电项目部20万元的经济处罚。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从事故调查分析和认定,这起触电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教训深刻、充分暴露出当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还不够扎实,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1、四川江油市城建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机电项目部)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在施工作业中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制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核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2、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要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有效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排充足的安全生产费用,配齐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施工设施,确保建设施工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