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银川商贸物流服务中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安办〔2018〕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兴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因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过关、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全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全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全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要求,决定自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底在全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相关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质量为主线,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为手段,以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为目的集中开展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治理范围
本次综合治理所涉及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不含电动汽车。
三、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四、治理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专项治理。由各级质监部门牵头组织, 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对本地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电动自行车关键部件3C认证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督促生产单位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单位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各级质监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单位在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车或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伪造电动自行车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查处;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他部门在流通、使用等领域发现的或群众举报投诉的电动自行车安全质量问题,属于本地生产的,要一追到底,依法追究有关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产品质量责任;属于外地生产的,函告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依法查处。(自治区质监局牵头,公安、发改、经信、工商部门配合)
(二)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专项治理。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本地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列入定点监管对象。对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组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销售单位相关证照是否齐全;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明确标有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外观质量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是否有销售经抽检判定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 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销售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治区工商局牵头,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三)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规划管理工作。由各级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鼓励新建住宅小区,要求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有条件的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自治区住建厅牵头,发改、经信部门配合)
(四)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治理。由各级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指导无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组织,住建、安监部门配合)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8年5月底前)。各地要召开专门会议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细化工作标准,制定检查考核标准,广泛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各地要组织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台账,强化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要组织住建、公安等部门对居(村)民社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清理,针对新旧住宅小区等不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在公共走道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综合能力。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销售流通领域相关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住建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方面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级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不断提高电动自行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8年12月)。各地、各部门要于12月25日前完成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总结工作。各地安委办要牵头组织对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考评情况纳入各级政府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综合治理部署不到位,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政府和行业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继续开展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严密责任链条,稳步推进综合治理。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自治区消防总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地要明确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具体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电动自行车使用维护的安全常识,在住宅小区广泛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附件1),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和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经查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督导,确保成效。市、县两级安委办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地区,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安委办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从6月份起,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统计表》(附件2)和当月工作小结,12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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