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15时30分许,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机械货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向公安、掌政镇人民政府等汇报,兴庆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银川市兴庆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银兴政办发[2017]1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经兴庆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兴庆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兴庆区住建局负责人、安监局负责人任副组长,中共兴庆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兴庆区总工会、兴庆区交通运输局、兴庆区人社局、兴庆区公安分局、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一分局、掌政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11.29”一般等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方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73811154。核准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金属材料、钢材、五金工具、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工程机械及配件销售;建筑机械(不含特种设备安装及拆卸)销售及租赁;工程机械租赁;模板、模具销售及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死者基本信息
杨某某,男,回族,1978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6421251978********,户籍地宁夏灵武市白土岗乡。系半挂车车主何某某雇佣的货车司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28日,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通过货车帮APP发布货运信息后,任某某与车主何某某联系协商从银川市到呼和浩特赛罕区运输建筑机械设备事宜。2018年11月29日上午,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刘某联系关某(汽车起重机所有权人)吊装事宜。11月29日下午13时许,半挂车车主何某某派其雇佣的司机杨某某、刘某某分别驾驶宁C35***(宁C5***)、宁C38***(宁ED***)半挂货车至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掌政镇租用货场拉运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关某派其雇佣司机孟某某在货场驾驶操作宁AD2***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汽车起重机负责吊装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派职工刘某及雇工李某某负责指挥和吊装。
2018年11月29日15时30分许,在往宁C38***半挂货车装载建筑机械设备电梯标准节过程中,吊装人员以平铺方式吊装装载车厢内第一层电梯标准节后,在吊装车厢内第二层电梯标准节时,其中一节平铺装载的电梯标准节未放稳,为了在该电梯标准节下方垫木板以支稳,在车上进行吊装操作的李某某将该电梯标准节一端的钢丝绳解开,吊车司机孟某某从另一端起吊,导致该电梯标准节从一端吊起后失去平衡,解开钢丝绳未吊起的一端从已经平铺装载的车厢内的第一层电梯标准节上滑落,将位于车厢下方的杨学军砸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18年12月3日杨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损失赔偿情况
事故造成杨某某1人重伤,四天后即2018年12月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2月17日,杨某某家属(甲方)与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关某(丙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和关某向杨某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相关赔偿费用已向死者家属支付。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雇佣的李某某在车上将电梯标准节一端钢丝绳解开;汽车起重机司机孟某某电梯标准节另一端起吊,致使电梯标准节失去平衡,电梯标准节解开钢丝绳未起吊的一端从车厢已经平铺装载的第一层电梯标准节上滑落,将车厢下方杨某某砸伤,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租用场地进行建筑设备吊装车过程中,未对临时雇佣人员李某某和外来汽车起重机司机孟某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安排两人进行起重机吊装作业,导致两人未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进行操作,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依据现场勘查及调取的相关证据,结合相关人员的询问,通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为生产经营单位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管理混乱所导致的一起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进行建筑设备起吊装运过程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从业人员进行吊装作业,致使从业人员未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进行操作;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从而引发本起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处以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及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关某虽非本次事故责任主体,但作为汽车起重机个人经营投资人,在起重机吊装等经营活动中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对雇佣司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进行操作,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孟宪成在从事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中应当依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何某某虽非本次事故责任主体,但作为半挂车个人经营投资人,在车辆运营活动中应加强对雇佣司机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装卸车安全操作技能,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无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四)掌政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及存货场等经营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经营者予以监督落实,对拒不纠正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法律依据
2.调查组成员单位审议签名表
3.证据材料
宁夏昇茂建筑设备有限公司“11.29”
一般等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9年1月11日
(代 章)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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