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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4-114/2021-00092 文  号 银兴应急发〔2020〕28号 生成日期 2021-07-22
发布机构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细则(试行)》和行政执法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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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办公室、执法大队:

根据宁应急办发〔2020〕41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细则(试行)》和行政执法八项制度的通知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汇编,现印发给各办公室和执法大队,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细则(试行)》和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目录

一、重大行政决策细则(试行)…………………………… 1

1.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9

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11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3

1.   ………………………………………………… 13

2. 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14

3.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14

4. 行政执法的监督………………………………………15

5. 行政执法过错的纠正及责任追究……………………17

6. ………………………………………………… 22

四、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 23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7

六、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29

七、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行政执法和

案件办理记录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32

1.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行政执法

和案件办理情况记录表………………………………36

八、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37

九、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40

1. ………………………………………………… 40

2.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实施……………………………40

十、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49

一、重大行政决策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兴庆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统称本单位)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撤销行政许可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应急管理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三)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四)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数额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六)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八)经过听证程序听证的;

(九)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十)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十二)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查封、扣押个人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依法处理个人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

(十四)查封、扣押生产经营单位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依法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

(十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十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七)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十八)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十九)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第三条本单位内部人事任免、内部管理事务等决策,按照党委议事决策规则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本单位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拟定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由领导或相关职

(以下简称承办)提出议题建议,同时由承办室提

交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相关材料,并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确定重大决策议题。

第六条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充分酝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公布执行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工作程序是:

()酝酿与起草。承办室明确专人负责起草,室负责

人应与起草人员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经务会议研究后形成“草案初稿”报分管领导;

()讨论与修改。分管领导与承办室充分讨论与修改,

形成“正式草案”报主要领导;

()广泛征求意见。经主要领导初步同意后,由承办室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兴庆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涉及乡镇或街道有关部门、企业或公众的相关事项,应以本单位的名义分别征求兴庆区政府、相关部门、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他相关组织的意见。

()修改与评估。承办室在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

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及时对征求意见结果进行分类汇总,认真分析和采纳合理意见,对于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当进行专门说明。承办室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对重大决策方案的社会风险和廉洁性问题进行评估以上相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合法性审查。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必要时,可委托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决定与公布对于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由承办室提交务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承办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签发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室以本单位的名义邀请相关专家(不少于3人)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组意见和论证报告。

承办室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遵选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咨询论证专家。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

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

第八条对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由承办室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与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承办室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保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事先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承办室应当在听证会上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参加人质询,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承办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承办室拟订决策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遗漏必要的信息;

()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提交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由承办室牵头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决策方案及说明;

()风险预测与评估报告;

()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或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

况;

()合法性审查意见;

()廉洁性评估报告;

()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集体讨论一般由主要领导主持会议;

()承办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与会人员的询

问;

()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

()主要领导人在讨论时最后一个发言,并表明态度;

()相关业务室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主要领导一般应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承办室修改后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6个月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对已经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各职能室的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室负责重大决策决定的贯彻执行确需其他室协作的,由牵头承办室拟定分工意见,明确相关室责任与工作要求,报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本单位公文流传程序审批公布

第十五条执行室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明确重大决策日常工作责任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根据领导要求,及时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及时报告重大决策执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对策措施、或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十六条办公室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协调

指导工作;承办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具体落实执行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计划管理每年由领导或承办室提出本年度重大决策议题初步计划,经讨论通过后形成重大决策目录目录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处室、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承办室应当按照《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保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资料的完整。所有接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酝酿讨论情况,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泄露。决策后的对外宣传事宜按照新闻发布程序或领导要求,在本各相关载体中公布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在重大行政决策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兴庆区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表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目录清单

序号

权力类别

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其他

1

行政处罚

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数额的;


2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3

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4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5

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个人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依法处理个人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


7

查封、扣押生产经营单位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依法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


8

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9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10

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的;


11

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12

其他

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应急管理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14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5

经过听证程序听证的;


1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17

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18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19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适应新时代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各项行政执法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坚持政治立场。把讲政治贯穿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党委决定。

二、坚持职业操守。主动学习掌握开展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公平公正,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坚持依法执法。严格在法定职权内履行执法义务,遵守执法程序;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维护法律权威和部门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义务的决定;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坚持规范执法。开展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规范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项,依法收集证据,

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五、坚持公平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行政执法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六、坚持文明执法。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仪表端庄,语言文明,办事高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

七、坚持廉洁执法。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当事人的馈赠和礼品、礼金,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坚决抵制各种说情打招呼和不正当的干预插手;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本人与行政执法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八、坚持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本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改正不当或存在过失的执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明确兴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办公室和受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负责相

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严格、规范、文明、公正,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季度

考核、年度考核和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由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七条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经费、装备等,由责任室主动申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八条长是本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各分管领导为分管领域行政执法责任人,就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对长负责

第九条承担执法职责的办公室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就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就担负的执法工作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职责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职责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十一条执法责任人员对承办的执法工作承担相应的执

法责任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集体承担执法责任。

第三章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二条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落实各项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  承担执法职责的办公室应当依照本制度认真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紧密关联,执法责任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工作,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名工作人员,明确执法依据、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工作程序、制度、措施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

()事实根据充分,证据确凿;

()认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六条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均以银川市兴庆区应急名义进行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监督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内部、外部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长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总监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具体监督,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协助长开展专项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案件在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

毕后,必须于3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初步整理立卷,以备监

案卷移交档案室归档保管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年报公开制度。

执法大队每年汇总分析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主动在兴庆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负责按年度对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相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

行情况;

()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

()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完成情况;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执行情况及结案率;

()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维持率。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的纠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存在行政执法过错,且对行政管理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案件,称为行政执法错案。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实行纠正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纠正,是指行政执法过错发生后,由执法大队主动或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纠正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倒查追究,是指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结果的各方面责任进行倒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倒查追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责任追究与规范执法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的认定:

()在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业务审核、组织考核、核发证照、撤销批准等业务中,不按事实和法定职权、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执行的行为;

()在行政检查、事故调查等业务中,不按照事实依法依

规责令纠正或改正、立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行为;

()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行为时,不按

事实和法定职权、法定规定、法定程序执行的行为;

()在受理或办理、投诉和上级交办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时,不按事实和法定职权、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执行的行为;

()经行政诉讼,因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

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经行政复议,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

据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滥用职权,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执法监督单位、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案卷评查、调

阅执法案卷、受理相对人申请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案件。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通过自查发现过错的,应当主动加以纠正;在审批、审核过程中被指出的过错,应当及时加以纠正;通过执法监督、案卷评查、当事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认定的过错或错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的方式包括:

()在尚未作出行政决定前,改正过错行为,或完善法定

程序,或调整错误建议、意见;

()撤销或变更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进行整改;

()落实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发现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影响该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性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审批程序经重新批准后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下列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一定后果;

()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后果;

()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

他处罚;

()其他应予追究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人员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

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

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

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

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

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

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经集体研究,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集体研

究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人相对人的其他人员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出现偏差的;

()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造成适用依据出现错误的;

()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

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因行政相对当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性的因素或不可

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未造

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其他不应追究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追究行政

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暂停执法活动,给予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驻纪检监察组;

()纪检监察组按照各自管辖权限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机关

党委委员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相关办公室和局党委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职责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

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相关办公室应当将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记入事人投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因行政执法过错给行政管理诉投造成经济

损失,导致本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已作出行政赔偿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所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职责、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制度所称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客观、适度、公

平、公正、合理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相关办公室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配合参与。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牵头负责对本提起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

相关工作;

()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监督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

()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负责向司法部门备案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机关各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积极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审查、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复议事项的陈述有争议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

()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认定的

事实的;

()其他应当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调查核实笔录。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作出决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上级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诉

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可以积极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情节复杂,定相对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

方面有一定困难的;

()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的;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

()对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的;

()涉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

()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

对本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般由长出庭应诉。长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大队的分管领导代理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长应当出庭应诉。可以同时委托律师、法律顾问等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对本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拟定答辩状,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由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审核,报请长审签后递交人民法院。

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拟定答辩状并收集相关资料,经分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审核,报告长审签后递交人民法院。

  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负责提出行政诉讼应诉代理人名单,经长同意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代表本出庭应诉。

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准备代理意见,按时出庭应诉。

十一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申诉应当经长同意。

十二  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在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过程中,发现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告

十三  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应当邀请法律顾

问全程参加。必要时可组织法律专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究有关问题,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十五认真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并及时反馈落实和采纳情况。

十六一个日历年度内,行政执法行为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兴庆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大队),是否全面准确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评议考核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成立评议考核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机关纪委有关人员和法律顾问为成员,具体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负责制定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组织执法大队开展自查自评、准备支撑材料,组织评议考核小组开展评议考核

第六条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执法行为的主体资格符合规定情况;

()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情况;

()适用执法依据准确情况;

()执法程序规范情况;

()执法决定合法、适当情况;

()执法案卷规范程度和按时归档情况;

()年度检查执法计划完成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执法行为被人举报、复议、诉讼情况;

()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评议考核坚持日常评议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执法大队内部评议与评议考核小组评议考核相结合,评议考核与执法大队目标管理、公务员平时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检查或者抽查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帐资料

和执法案卷;

()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查看投诉举当调查核实

情况;

()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年度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条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评议考核为优秀的执法人员,通报表扬,并在年度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评议考核评为不合格的执法人员,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六、行政执法事人当事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兴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监督,规范报当事人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高效廉洁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以及自治区和本信访人投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诉当事相人)

涉嫌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对人当,纳入信访举报工作范围,按规定进行登记、转办、核实、督办、反馈

第三条事人投诉人采取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对本下列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受理并登记: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或者不适当,给行政

举报举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涉嫌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

()涉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期受理办理许可审批、颁发

许可证件、出具审批意见;

()涉嫌违法违规收费或违反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规定;

()涉嫌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

()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执法证件,未按法

定程序执法或存在粗暴执法、滥用职权、私枉法等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报投诉举的行为。

第四条报举报举人在投诉举报时,应当明确被投诉举报的具体办公室大队或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并提出明确的报投请求

匿名诉举和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一般不予受理。情节特别重大的,按案件线索转驻纪检监察组

第五条接待报投诉举人或接听电话时,应当做到语气平和、耐心细致、文明用语,不得激化矛盾

第六条受理登记投诉举报,应当对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投诉举报事项、诉求等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证据材料

第七条严格保密,严禁向无关人员特别是被投诉举报人泄漏

第八条行政执法举报投事项由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负责调查举报人的信息、举报投事项和证据材料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按以下情形办理:

()行政执法案件属于错案或存在过错的,出具核实认定

意见,提出过错或错案纠正建议,提请务会研究审定后执行;

()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规违纪情节的,按照涉及人员的

级别分别转驻纪检监察组;

()行政执法无违法、违规、违纪情节的,出具核实意见。

第九条行政执法举报投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情况,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反馈举报投

第十条调查核实工作应当于接到转办的10个工作日内完

情况较为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举报投中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举报投和调查核实材料应当按一案

一卷和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举报投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投人对

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他问题反映和诉举救济渠道。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信访报投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行政执法和案件办理记录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法》《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为保证负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大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免受其他领导干部的干预和插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办公室执法大队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干预和插手,是指出于某种非正当的目的,通过自身职责、职权等的影响,对执法大队组织的行政执法或案件办理实施的以下行为:

()在现场检查、责令整改、立案处罚、整改复查、执行

结案等环节为责任单位或诉举投打探情况、通风报信、请托说情,要求给予特殊关照或者减轻责任;

()违规打听和过问执法案件或事故调查工作的进展、涉

案人员、涉案数额、涉案情节、事实认定、定性处理、领导批示、审议讨论等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要求或者约请负责监管执法或案件办理的工作人员、

负责人、分管领导私下会见监管执法对象或案件诉投及其亲

友、利害关系人;

()授意、纵容下属工作人员、亲属为监管执法对象或案

件诉举举请托说情;

()违反规定为监管执法对象、案件报投及其近亲属以

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传递涉案材料、信息;

()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干扰、阻碍监管执法和案件处理

工作;

()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向负责监管执法或案件办理的

工作人员下达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指示或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以无故拖延、设置障碍、不履行审批职责、不按议事

制度落实等方式影响监管执法和案件正常办理;

()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要求负责监管执法或案件办理

的工作人员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其他影响监管执法和案件办理依法公正履职的行为

第四条  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干预和插手行为影响的,应当坚决予以拒绝,

并如实记录、及时报告。

第五条执法大队应当具体、准确、详尽的记录受到的干预和插手行为及其实施人相关信息,并收集保存文字材料、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微信或QQ网上聊天记录等证据,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记录要求详见附件《兴庆区应急管理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行政执法和案件办理情况记录表》严禁不记录、选择性记录或虚假记录

第六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受到千预和插手后的3个工

作日内,填写《兴庆区应急管理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行政执法和案件办理情况记录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会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兴庆区纪委。也可以提供事实和证据,口头向兴庆区纪委报告。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进行记录并接收证据材料、执法大队负责人参与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直接报告

第七条干预和插手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和诫勉谈话;

()构成违纪的,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诉举举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

党纪政务处分;

()干预和插手的行政执法对象、案件责任单位发生事故

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第八条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干预

和插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授意的,依法依纪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监管执法、案件办理情况受法律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记录和报告人员有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条机关纪委应当于收到报告后的3日内,将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报党委书记审签后移送驻纪检监察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兴庆区应急管理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行政执法和案件办理情况记录表

附表

领导干部干预插手

行政执法和案件办理情况记录表

执法案件编号:

姓  名


所在单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时  间


具体地点


干预插手

事  项


干预插手方式及内容


执法大队(单位)

负责人签字:

执法或

办案人员


记录人员


记录时间


八、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兴庆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室之间因行政执法

争议进行协调的,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机关负有

行政执法职能的室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活动。

第四条兴庆区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

职能时发生争议,按照《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因下列事项之一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行政执法

争议协调:

()因行政执法依据发生争议;

()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

()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

()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

()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

()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第七条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

当向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并提交有关情况及支撑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应当在认真审核争议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协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行政管理报中华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提出裁定意见,报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相关室,相关室在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应按批准的裁定意见执行;3日内提出异议的,经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将裁定意见提交务会审定。

务会审定的行政执法争议裁定意见,相关室应当严格

执行,不得再次就同一事项申请协调处理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书,并载明申请协调的争议

事项、相关情况、意见建议及理由;

()涉及争议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

()其他有关涉及争议事项的材料。

第九条行政执法争议的相关室应当积极配合协调处理

工作,自觉执行协商意见、裁定意见和务会决定,并将落实

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

第十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或争议相关室提出,追究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应当申请协调而不申请,造成行政执法混乱或者严

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自行协商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

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人民共合法权益的;

()阻挠争议协调工作开展的;

()争议协调程序启动后,相关处室单方面就争议事项

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

()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协商意见、裁定意

见或务会决定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兴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和案卷评查,根据《和举报当事国档案法》《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实施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本负有行政执

法职责的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电子记录和数字化档案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档案分为行政许可(审批)档案、行政处罚档案、事故调查档案和其他行政执法档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档案实行室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执法大队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由办公室档案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执法大队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收集有关材料、证据,制作相应文书、记录,为规范制作执

法档案创造条件。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的30个工日内,执法大队

当完成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初步整理,并制作归档材料目录清单

每年6月30日前,执法大队应当将整理立卷的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档案统一移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七条行政执法档案实行一案一卷(),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按照年度、机构和时间顺序分类管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应当随同执法档案完整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和音像记录,执法大队还应当建立数据库,实行“一户式集中存储。

第八条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材料应当内容真实、签署完备、印鉴齐全,不得涂改、伪造或损毁。

执法大队和承办人员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

性负责,发生遗漏或者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正。

归档材料中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的证明章,注明日期、证

据出处,并由核对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档案移交档案室后,归档材料确需变更、补正的,应当作出补正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变更、补正材料装入档案盒,原件不得撤换。

第九条行政执法档案归档材料的编目顺序,按照行政执

法程序、执法阶段遵循如下原则:

()证据及密切关联材料依时间排序;

()实体决定在前、程序决定在后,批复在前、请示

件在后,证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结论

件在前、依据件在后;

()同一案件中行政执法对象不同的,法人文书材料在

前,个人文书材料在后;

()同一案件中行政处罚对象同类的,处罚重的在前,

处罚轻的在后;

()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图

或附表在后。

第十条不同类别行政执法的归档材料及其排列顺序如

下: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页码起始页);

4.送达回执;

5.罚款收据;

6.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页码起始页);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案件处理呈批表;

6.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7.行政处罚告知书;

8.听证告知书;

9.听证材料;

10.送达回执;

11.罚款催缴通知书;

12.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3.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14.强制执行申请书;

15.罚款收据复印件;

16.案件移送审批表;

17.案件移送书;

18.结案审批表;

19.对人当事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制发日期先后排

);

20.案源材料(包括人共产党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

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材料);

21.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记录;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整改复查意见书;

(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5)强制措施决定书;

(6)询问通知书;

(7)调查询问笔录(附被调查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9)当事人陈述;

(10)证人证言;

(11)鉴定结论(包括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明、

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2)有关书证(包括账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

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3)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4)音像记录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

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5)勘验笔录;

(16)其他证据材料

22.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凭证(转退还财物清单、中华人收

回财物收据);

23.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

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

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24.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25.备考表。

()事故调查类案件: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页码起始页);

4.事故调查结案请示;

5.事故调查报告;

6.案源材料(包括民共材料、申诉材料、和当材料、监督检

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7.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调查组成员名单、内部讨论记录及签字;

8.技术鉴定报告(含技术专家组名单及签字);

9.事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10.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报告及应急部门复查验收报告;

11.伤亡者基本情况及相关医学病理证明(含身份、劳动关

系、收入等);

12.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事人检明材料附后,包括被

询问人的举控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3.身份证陈述;

14.证人证言;

15.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

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6.有关书证(包括账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

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7.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8.音像记录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

证明内容等说明);

19.勘验笔录;

20.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

证据材料);

21.财物处理单据(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2.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23.备考表。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准予或不准予许可、通过或不通过审批的证件、决定及回执(页码起始页);

4.申请材料及清单;

5.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次性告知材料及回执;

6.审查、核查等文书材料;

7.听证材料;

8.延期办理文书;

9.行政许可年检形成的文书材料;

10.行政许可撤销的文书材料;

11.备考表。

()其他行政执法档案归档材料及排列顺序依据第八条

原则,参照本条行政处罚类和事故调查类档案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档案的整理、立卷应当严格执行现行

档案管理规范,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及要求。

列入文书档案归档整理范围的行政执法档案,按照《文书

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进行整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

永久保管;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永

久保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较大以上事故

调查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同时以纸质和数字化两种形

式归档保存。

只有纸质归档材料的,执法大队应当通过扫描、拍照等方

式进行数字化转化,刻录成光盘附于档案盒内

只有数字化归档材料的,执法处室应当逐项打印,由经办

人加盖“与电子版数据一致”证明印章、签字后,按立卷顺序整理,数字化归档材料刻录成光盘附于档案盒内。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档案的保存、保管、利用、鉴定、销

毁、移交按照本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电子文件管理系

统通用功能要求》(GB/T29194)的基本功能要求设置档案管理模块或者系统,实现电子档案的捕获登记、分类组织、鉴定处置、统计管理、存储保管和检索利用,并采取措施有效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数字化档案的归档范围及内容按照本

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收集、整理、归档、编目、存储、备份、

转换与迁移等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

(安监总厅〔2016〕134号)执行。

第十七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档案可以

不再另行打印纸质档案归档:

()由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

成;

()所使用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档案管理模块功能经

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 保管期限为30年以下(不含30年)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根据《身份证当事人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兴庆区内的异地执法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异地执法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协助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兴庆区应急管理应当配合支持其它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异地执法活动。

第四条  需要协办单位协查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发出《案件协查函》(下称协查函)。协查函需包括协查类型、协查对象、基本案情、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具体协查要求等。在办案过程中,主办单位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发出协查函。协办单位要对协查函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及时与主办单位协商。

第五条  协办单位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做好函件登记,并按照协查函和本规定的时限要求开展协查工作:

(一)协助提供相关证书及资料的,协办单位应如实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办单位如不掌握相关证书或资料,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取或核实,并将调查或核实结果及时反馈主办单位。

(二)协助查找当事人的,协办单位应当在本辖区内寻访、查找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后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到主办单位接受调查。

(三)协助调查取证的,协办单位应当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主办单位函复工作情况并提供取得的证据原件。

(四)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协办单位应将收到的法律文书按时送达当事人。

(五)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协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方面的协作办案程序按协查函或有关机构的要求开展。

第六条  协办单位对主办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存,协作办案工作结束后,退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接到协查函后,发现无法协查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对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涉及证据保存的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对涉外、安全、暴力抗拒执法等突发、紧急或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应根据协查函的时限要求及时函复协查进展情况。

协办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协查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共同协商办理时限。

第八条兴庆区应急管理应对积极开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科室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开展协作办案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不配合或消极应对,以及不按本制度开展工作的科室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科室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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