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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和晟杰物流有限公司“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来源: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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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101:32分,在兴庆区友爱南街路丰物流园内宁夏和晟杰物流有限公司装车点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重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试行)》有关规定,兴庆区人民政府组织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兴庆区银古路街道办事处、兴庆区总工会、兴庆区纪委、兴庆公安局分局,并邀请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成立了宁夏和晟杰物流有限公司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受伤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宁夏和晟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晟杰公司),成立于2016429,法定代表人为董和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MA75WNYB83,企业地址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宁夏路丰广告仓储物流园6场地1,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物流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宁夏路丰置业有限公司兴庆区仓储物流分公司(以下简称“仓储物流分公司”)成立于2020716,负责人为朱科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MA76JLMQ97,企业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宁夏路丰仓储物流园5号库房,所属行业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仓储物流经营;场地、厂房租赁;建材、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场地租赁及管理基本情况

202191日,和晟杰公司与仓储物流分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和晟杰公司租赁了仓储物流分公司位于路丰广告仓储物流园6号场地1号房,双方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仓储物流分公司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及定期检查工作。

和晟杰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制定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没有进行正规的安全教育培训没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公司的日常工作法定代表人董和杰及其儿子董伟负责,公司在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配置兼职安全员、未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对聘用员工凭经验进行一些简单口头交代以及安全注意事项便允许上岗作业。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男,49岁,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2573,户籍地陕西安康,和晟杰公司临时聘用员工,2022510日入职,主要负责装卸货物

2**,男,62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33915,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先锋镇,和晟杰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100%公司股份,该公司为一人公司。

3朱**,男,34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01856,户籍地浙江杭州,仓储物流分公司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救治经过、事故报告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和救治经过

2022年511凌晨1点32分,友爱南路路丰物流园内和晟杰公司装车点,和晟杰公司需要对已经装满货物的货车苫盖篷布,货车总高3.5米左右,张迁站在叉车叉起的铁板进行操作,当叉车上升至两米左右时,不慎踩空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另一位员工立即喊来当时在办公室的董伟,看到张迁跌落后仰面躺在地上,董伟立即打电话通知120,随后将受伤的张迁送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

伤者经过治疗后确诊:1、肋骨骨折(左侧第3、5、10、11、12肋骨),2、肱骨外踝骨折(撕脱性,左),3、腰椎楔形变(腰1、3椎体),4、腰骶横突骨折(腰椎左侧2、3横突)。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22年6月16日兴庆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张迁妻子孙惠香的投诉,称2022年5月11日1时32分许,在银川市兴庆区宁夏路丰仓储物流园内,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家属提供了相关病例和诊断证明。

()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重伤,伤者*,男,49岁,族,身份证号612401*****32573,陕西安康人。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张迁违反高处安全作业规程,违章站到可以升降的叉车上进行盖篷布作业,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导致脚下踩空坠落至地面致重伤

(二)管理原因

1宁夏和晟杰物流有限公司

该公司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没有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在未对装卸工张迁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让刚入职一天且没有实际工作经验员工站在叉车举起的铁板上违规操作进行苫盖篷布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仓储物流分公司未与租赁经营商户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商户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导致园区租赁经营商户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对装卸货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隐患排查督促整改不力,对和晟杰公司作业现场安全巡查不及时、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 宁夏和晟杰物流有限公司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1、本次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和晟杰公司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的规定:“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因此建议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和晟杰公司不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进行罚款处罚。

2、事故中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建议涉事双方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和晟杰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置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制定装卸作业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杜绝未经培训即上岗的违规行为。

2、仓储物流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与各个商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针对园区内个体工商户从事物流行业多、工人更换频繁、临时工安全素质不高、装卸作业事故多发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园区内增加现场安全巡视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装卸作业的安全隐患,加强夜间作业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夜间操作中因环境因素及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组织市场内所有从事物流运输企业,以此次事故及历年来发生在市场内的高处坠落事故作为警示教育素材,开展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并记录在册。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建议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与银古路街道办事处和晟杰公司负责人董和杰进行法制约谈,督促和晟杰公司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议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与银古路街道办事处仓储物流分公司负责人朱科建进行法制约谈,督促仓储物流分公司落实与园区内租赁商户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及时消除装卸作业的安全隐患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种作业的安全宣传,将事故情况向辖区企业进行通报,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方式,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

兴庆区宁夏和晟杰物流有限公司

“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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