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 ( 银兴 )煤安罚〔 2023 〕 029 号 |
案件名称 | 对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行政处罚案 |
违法事实 | 1.红墩子一矿工程技术部仅有1名工程技术人员分管“一通三防”工作,通风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没有按工作范围、工作责任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等相关职责内容,通风区副区长、技术员、班长等相关人员没有按工作范围、工作责任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2.1150502采煤工作面防灭火措施中始采线、停采线等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技术措施缺乏防灭火工作量;3.第一中部车场绕道段的10kV高压橡套电缆未使用电缆钩悬挂;4.井口房进车侧的应急灯、照明装置及控制箱为民用型式,应设置为隔爆照明装置和隔爆控制开关;5.暗井斜井下部安设的胶带输送机防护网有3处出现空格间距约400毫米,且无警示牌;6.绞车房内设置的提升机技术性能特征表和提升机润滑图内容不全;7.工作面迎头第二道净化水幕未和消防管路连接;8.工作面迎头下帮肩窝处连续3处缺锚杆支护,有2根锚杆未贴岩面预紧力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9.1150401工作面127号以上有3处空顶距超过1m;103-104,38、39和40号支架错架达到2/3以上。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8.;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000MA774DMK7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德琛 |
处罚结果 | 经裁量后,对宁夏红墩子有限公司红一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11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年9月11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办公室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合格。 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自由裁量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