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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MB1898860R/2023-0009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9-28
发布机构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对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行政处罚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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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兴  )煤安罚〔  2023    029  

案件名称

对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1.红墩子一矿工程技术部仅有1名工程技术人员分管“一通三防”工作,通风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没有按工作范围、工作责任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等相关职责内容,通风区副区长、技术员、班长等相关人员没有按工作范围、工作责任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2.1150502采煤工作面防灭火措施中始采线、停采线等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技术措施缺乏防灭火工作量;3.第一中部车场绕道段的10kV高压橡套电缆未使用电缆钩悬挂;4.井口房进车侧的应急灯、照明装置及控制箱为民用型式,应设置为隔爆照明装置和隔爆控制开关;5.暗井斜井下部安设的胶带输送机防护网有3处出现空格间距约400毫米,且无警示牌;6.绞车房内设置的提升机技术性能特征表和提升机润滑图内容不全;7.工作面迎头第二道净化水幕未和消防管路连接;8.工作面迎头下帮肩窝处连续3处缺锚杆支护,有2根锚杆未贴岩面预紧力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9.1150401工作面127号以上有3处空顶距超过1m103-104383940号支架错架达到2/3以上。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2.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8.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000MA774DMK7A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德琛

处罚结果

经裁量后,对宁夏红墩子有限公司红一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911

公示截止日期

2026911

处罚机关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办公室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主体合格。

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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