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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MB1898860R/2023-0010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9-28
发布机构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对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行政处罚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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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兴)煤安罚〔2023035

案件名称

对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

1.下井检查1150501回风顺槽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现场用开水直接测量温度传感器二次,试验结果是保护不报警、不启动洒水装置,判定温度传感器失效;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采用注氮防灭火措施,现配备的束管监测系统不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情况;3.1150401采煤面采煤机安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超限断电测试,甲烷浓度≥1.5%时,甲烷传感器未实现对采煤机的断电;4.主、副立井提供绞车的2023年度检验报告没有 “安全制动并联冗余回油通道”的检测内容;5.新钢丝绳悬挂前,没有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6.115050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234#机架处,顶板淋水侵蚀单轨吊轨道;7.115050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水仓处,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人行宽度为0.71m

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000MA774DMK7A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德琛

处罚结果

经裁量后,对宁夏红墩子有限公司红一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922

公示截止日期

2026922

处罚机关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办公室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主体合格。

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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