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 ( 银兴 )煤安罚〔 2023 〕 035 号 |
案件名称 | 对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行政处罚案 |
违法事实 | 1.下井检查1150501回风顺槽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现场用开水直接测量温度传感器二次,试验结果是保护不报警、不启动洒水装置,判定温度传感器失效;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采用注氮防灭火措施,现配备的束管监测系统不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情况;3.对1150401采煤面采煤机安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超限断电测试,甲烷浓度≥1.5%时,甲烷传感器未实现对采煤机的断电;4.主、副立井提供绞车的2023年度检验报告没有 “安全制动并联冗余回油通道”的检测内容;5.新钢丝绳悬挂前,没有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6.115050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234#机架处,顶板淋水侵蚀单轨吊轨道;7.115050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水仓处,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人行宽度为0.71m 。 |
处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000MA774DMK7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德琛 |
处罚结果 | 经裁量后,对宁夏红墩子有限公司红一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64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22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年9月22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办公室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合格。 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自由裁量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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