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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06月22日
兴庆区银古路“4·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来源: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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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6日16时21分,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庆区塞上凝聚力一期4号商业楼,消防管网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9日作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兴庆区银古路“4·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兴庆区银古路“4·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经调查认定,兴庆区银古路“4·6”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作业前未对设备(插线板及电线)进行安全确认,设备带病(插线板电线漏电)运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概况

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L67M0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中路88号连湖花园五区27号楼1单元23层02室,成立于2020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金属结构制造;市政设施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张**,男,汉族,户籍地宁夏彭阳县**,身份证号642226**161X,现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事故单位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6 9**。

吴**,男,汉族,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身份证号642101**2516。系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劳务人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塞上凝聚力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对消防管网进行改造,改造前需要向地沟引入电源保证切割机、热熔机和照明等工具的使用。施工前未对电器线路进行检查;现场未安排监护人;未落实新员工入职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4日,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杨**、吴**等劳务人员,实施所承揽的消防改造工程。2026年4月6日16时10分许,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塞上凝聚力一期消防管网改造”项目施工现场,位于4号楼门口消防管道地沟,施工人员吴**、杨**相互配合,在地沟进行消防管道维修作业过程中,吴**将用于连接PE热熔焊接机的插线板递向杨**时,触碰到连接插线板的电线裸露处触电,杨**见状向地沟入口处呼喊“断电”,见无人回应,杨**上至地面断电,断电后杨**返回地沟,看到吴**靠墙坐着,对其呼叫没有反应,便拨打电话召集工友将吴**从地沟抬到地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所属银古路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汇报至兴庆区人民政府,后兴庆区人民政府、兴庆区应急管理局、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接报后及时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将吴**送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26年4月6日18时14分死亡。

(三)善后情况

在兴庆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2026年4月7日,吴**的家属与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次性工亡处理协议》,约定乙方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吴**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赔偿项目共计**万元整,赔偿费用已经支付到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抢救,相关部门接报后及时处置,善后处理恰当,未引起不良后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调查认为,用于连接PE热熔机的插线板的电线,由于表皮磨损,电线内金属导体暴露,在吴**作业过程中,触碰到暴露的金属导体,导致触电事故发生,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鉴定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情况。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分析,排除自杀、人为故意、突发灾害等因素。根据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电击伤可能性大”。

(三)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调查认为,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吴**等劳务人员后,未按公司规章制度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致使劳务人员在未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情况下作业,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此为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故单位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未制定和实施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未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吴**在作业过程中,作业前未对插线板电线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安全确认,未发现插线板电线表皮破损,金属导体外露漏电的情况下作业,作业过程中接触到连接PE热熔焊接机的插线板电线外露的金属导体导致触电,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责任。鉴于吴**在本起事故中经救治无效死亡,建议对吴**不予处罚。

事故单位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起事故应承担责任。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建议由兴庆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规定,对事故单位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张**,作为事故单位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按法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兴庆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规定,对事故单位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张**作出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的主要教训是:事故单位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单位宁夏顶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经验教训,建立和健全完善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加强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杜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停留在规章制度层面,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到实处,坚决防范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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