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14/2018-94019 文  号 银兴安监发〔2018〕79号 生成日期 2018-12-07
发布机构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 键 字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厅关于印发在全区工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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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各股室,各乡镇安监站,街道安监站,银川商贸物流服务中心安监站:

现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在全区工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应急规发〔201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兴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12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在全区工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和《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以及《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工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实施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的意义

在全区工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是通过建立部门间业务协同和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监督合力,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通过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理,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营造安全生产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红名单评选标准及程序

安全生产红名单分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纳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五)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或安全生产状况分级为B级以上,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水平,或获得自治区(省级以上)安全文化示范单位的企业。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安监局法规处汇总各市、县(区)报送的信息,分送各业务处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安全生产红名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红名单条件的企业,由自治区安监局审查核实后,上报应急管理部进行审核命名。安全生产红名单有效期为3年。各级安监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及时移出红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实施对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无证或证照不全的。

(五)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六)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纳入自治区(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市(地)和县级管理,依次类推。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四、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安全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有关安监部门对其组织检查验收,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可从黑名单上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对应当纳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规定和程序执行。

五、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结果的使用

对列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二)优先推荐、安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享受有关政治待遇。

(三)在其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项目竞投标、政策性资金投入和财税政策扶持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相关金融机构应在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中给予支持,保险机构可根据守信企业信用状况,依法降低其保险费率。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应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企业必须每个月向当地市、县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当地市、县(区)安监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由安监部门向同级发改、公安、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经信、财政、工会、金融等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发改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国土部门不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的公开竞标,停止再生产用地审批;质监部门取消其申报名牌产品资格,实施重点安全监管,增加检查执法频次;工商部门取消其申报驰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资格;经信(工信)部门不受理企业技术改造、行业准入和行业评先等工作。属于民爆企业的,暂停其生产经营,督促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财政部门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资格,禁止申请政府资金支持;工会部门取消其参加市(地)级以上模范集体、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工人先锋号(班组)、和谐企业创建先进单位、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的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时从严把关。

同时,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取消其评选相应荣誉的资格;不得减免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在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进行限制;向社会发出消费、用工、投资等方面的风险警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六、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的发布

自治区安监局通过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全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相关信息,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信用宁夏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219号)以及自治区安监局 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激励或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激励和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报给自治区安监局。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征集、共享、评估、披露、使用等制度,加快整合现有信息渠道,充分利用宁夏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建立覆盖我区全部工矿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信息互通互补、动态实施更新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电子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在开展执法监管工作中,将其作为重要的前置条件与评估依据。今年年底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建档率要实现100% 

(二)建立健全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把群众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鼓励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经查实的安全生产案件举报人给予奖励,形成违法行为无处躲藏的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等配套制度惩戒措施和奖励政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于930日前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自治区安监局。

(四)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问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每月5日前按时上报经审查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一旦发现徇私舞弊、瞒报、缓报、谎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