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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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处罚标准 |
处罚细化标准 |
1 |
有损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和街道随地吐口香糖、吐痰、随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和街道随地吐口香糖、吐痰、随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不予处罚; 2、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5元罚款; 3、拒不清理或清除的处20元罚款。 |
2 |
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貌标准。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强制拆除。 |
3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利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属设施悬挂或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牌、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雕塑及横(条)幅、彩旗、气球等。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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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理或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清理或者拆除的,不予处罚; 2、未及时清理或者拆除的,处1000元罚款; 3、拒不清理或拆除的处5000元罚款。 |
5 |
占道设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和城市广场、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物品或从事烧烤等设摊经营活动;造成路面污染的,由责任人予以清除。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也可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可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6 |
违反临时占路堆物、设摊的规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摆摊设点、销售商品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累计处罚,最高不超过200元。 |
7 |
跨门营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街道两侧和广场周围室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从事经营活动。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摆摊设点、销售商品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累计处罚,最高不超过200元;加工制作商品拒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累计处罚,最高不超过200元。 |
8 |
在主要街道两侧清理车辆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不予处罚; 2、造成污染后果的,处100元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9 |
乱吊挂、乱晾 物品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护栏、电杆、行道树和临街建筑物门窗外、屋顶、平台及未封闭的阳台,不得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3、多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10 |
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宣传品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宣传品等。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清理或清除的,不予处罚; 2、未清理或者清除的,按刻画、涂写、张贴数量、次数以每张(次)2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
11 |
违反公共绿地 保洁规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城市广场、街道两侧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应当保持清洁美观。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杂物等。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改正达不到要求的,处20元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12 |
违反机动车辆 保洁规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市区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完好整洁。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改正达不到要求的,处20元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13 |
违反畜力车保洁规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畜力车不得进入市区主要街道。进入非主要街道必须配备粪兜。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3、多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14 |
违反生活垃圾 倾倒规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十九条第(一)项:生活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3、多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15 |
违反规定饲养 家禽、家畜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可按每只(头)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未及时改正的,处20元罚款; 3、多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16 |
违反规定饲养 宠物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居民饲养犬类、信鸽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饲养犬类、信鸽等宠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居民生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未及时改正的,处20元罚款; 3、多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
17 |
违反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规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因修缮或装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保持路面整洁。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对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改正达不到要求的,处500元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
18 |
违反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施工设施规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建筑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建筑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未清理施工场地,或者未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并处500元罚款; 3、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卫生,影响公共安全的,强制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
19 |
违反施工场地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规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建筑工程施工场地应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建筑施工工程场地内,未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3、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20 |
违反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规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建筑垃圾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处置计划,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凡在规定地点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自行安排运输或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地点消纳、处理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
1、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处每吨100元罚款; 3、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可以并处每吨200元罚款。 |
21 |
违反特种垃圾单独收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规定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医疗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特种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九条第(五)项:将特种垃圾随意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限期改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混入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混入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按每立方米2000元的标准累计处罚,最高不超过5000元。 |
22 |
擅自改变环境 卫生设施用途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处3000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
23 |
破坏或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破坏或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环境卫生设施造价3至5倍罚款。 |
1、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2、拒不改正的,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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