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
当前,在一些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矛盾不断,有的甚至发生“对立”,使小区管理陷入困境和混乱之中,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分成、资金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使用业主共有财产等情况,因此重视加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各乡镇、街道、社区必须严格按照《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监督指导所管辖区内所有业主委员会工作及财务情况。
一、现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职能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联系的桥梁,负有召集业主大会、组织业委会换届选举、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实施、配合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社区管理、了解业主意见和建议等职责。
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2009]年27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当前业委会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业委会成员年龄偏大,业委会主要由退休的老干部、老工人、在职教师、企业干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相对而言多以退休人员为主。
2、业委会成员能力不足。业委会成员对《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审批流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致使依法履职能力不足,物业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3、业委会经费不能保障。业委会日常的工作经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困难,有些必要的费用没有出处,工作难以开展。
4、建档立制工作不熟悉,未坚持财务制度,业委会财务未公开公示。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业委会建设和监管
1、街道、社区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组织与监督,积极建设在基层党组领导下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该因地制宜,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选派党建指导员等多种方式推动业主委员会党建工作全覆盖,要求有党员的业委会成员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党员学习活动。
2、定期针对业委会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对物业管理规定的认识和水平,提升履职能力。
3、在具备成立业委会条件的小区或者在业委会换届选举时严格候选人准入制,主管、各乡镇街道、社区加强指导和监督,尽可能把乐于奉献、有一定业余时间、履职能力强、积极缴纳物业费、完全履行业主义务、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的业主作为业委会成员候选人,注意业委会成员年龄层次的合理性。
4、推行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三位一体”建设,优化各方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管理小区。
5、业委会用房和业委会建设经费要有保障。业委会用房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比例确定。对老旧小区用房紧张等情况,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必要帮助协调办公地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要求业委会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6、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提高大家对业委会作用的认识,增强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决策的积极性,探索业委会管理和建设的新路径。
7、以社区居委会为主采取集中授课或跟班学习的形式,对辖区业委会委员进行季度培训,要求其业委会做季度工作汇报,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要求辖区业委会财务公开、公示报备社区居委会监督存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廉政自律的业委会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8、建立奖惩机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评选年度优秀业委会,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今后,兴庆区物业办将加大做好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业委会财务报备、业务培训纳入对乡镇街道物业办工作考核内容。办事处物业办、居委会每季度对辖区业委会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和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对业委会党员没有参加学习,社区居委会没有开展业委会工作监督、指导,没有对业委会经费收支核准报备的,物业工作中出现不作为、工作失误的社区居委会,我局将扣减相应考核分值并通报批评。
银川市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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