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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454060008E/2022-0001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7-04
发布机构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法制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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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均应实行告知制度。包括: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为之前和行政检查期间应作出的告知行为;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和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应作出的告知行为。

三、告知的内容

在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一)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及执法依据,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要告知当事人。

(二)告知当事人对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行政机关部门申请回避。

(三)告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时应出示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四)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六)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告知当事人对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九)告知当事人在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告知的实施

(一)关于行政检查的告知

1、对被检查人实施检查前,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具体的检查时间、内容、范围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检查人员的姓名。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负责人审定。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必事先通知:(1)公民举报被查人有违法行为的;(2)有根据认为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2、在检查时,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告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检查的法律依据,以及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被检查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告知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当场收缴除外),以及逾期不缴加处罚款的法律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

五、告知的方式

告知的实施以书面形式为主,对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等无法书面告知的,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具体口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可参照各阶段执法文书上的告知事项及内容告知当事人,但事后应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