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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454060008E/2023-0006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10-27
发布机构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专业执法中队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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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银兴综执强催字2023003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一案,本机关依法于 2023 年4月24日通过宁夏法治报、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综执罚字2023〔0018〕号)现公告期已满,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罚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104809.84 元(壹佰壹拾万肆仟捌佰零玖元捌角肆分)【其中:罚款人民币552404.92 元(伍拾伍万贰仟肆佰零肆元玖角贰分),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552404.92 元(伍拾伍万贰仟肆佰零肆元玖角贰分)】缴纳到宁夏银行营业部,账号:120010188900008456,开户单位: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你公司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309办公室(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泽民巷51号)提出陈述和申。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

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