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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454060008E/2023-0007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11-22
发布机构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法制管理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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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局督查室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的受理、核实、处理和回复工作。局综合办公室应将督查室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办公地址等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局督查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局督查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 60 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督查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九条  投诉举报件的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