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16/2017-0594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7-07-22
发布机构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银川市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队)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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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兴庆区2016年第4次编委会审定,兴庆区政府批准,银川市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队),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承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下放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以及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报和监督。

  2.负责兴庆区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房屋租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投诉问题处理。

  3.负责兴庆区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全面检查,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三)下放职责

  乡镇街道执法中队:负责辖区内临时占道,早夜市、牌匾标识、餐厨垃圾、客运摩的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牛皮癣”等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私人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按照乡镇街道的安排做好违法违规建设及大型拆迁工作;配合辖区环卫监管员及环卫工人做好破坏环境卫生、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责任人的处罚工作;负责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派发有关城市管理案件的协调、处置、回复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银川市、兴庆区政府确定的城乡社会发展和城乡管理目标,负责制定兴庆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领导和管理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指导兴庆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辖区市容、市场监督(占道经营)、客运(摩的整治)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城乡市容环境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负责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容貌整洁、美化;按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责任分工,负责门头牌匾的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对《犬类管理办法》的宣传以及相关养犬知识的咨询工作;负责辖区养犬的审批,《养犬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及犬类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六)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对违章、过期临时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批准设置的占道经营摊点、摊区实施监督管理,对违章占道摊点、占道经营、占道作业进行查处,对早夜市进行规范管理。

  (七)负责辖区渣土准运审批收费、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的招标管理和临时审批工作。

  (八)负责南门广场、步行街及汽车站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管理。

  (九)负责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考核、培训、监察,处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中违法违纪事件。

  (十)负责对街巷两侧和公共场所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兴庆区城管委办的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各类信息的分析、分类、处理、立案、销案,确定责任单位,及时指挥和派遣。负责对责任单位反馈的结果进行核对后向银川市数字城管受理中心反馈,对未能及时反馈的责任单位进行督促。

  (十五)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小区内的违章建筑、乱打乱建进行拆除。

  (十六)负责兴庆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规划、安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综合协调、督查考评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抓好兴庆区级卫生达标单位复查及卫生单位培育、创建工作。

  (十八)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评、检查、监督,负责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经常性、事务性工作的协调推进、落实等。

  (十九)负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二十)负责农村改厕工作。

  (二十一)负责兴庆区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事部件确权派遣、跟踪落实、督办回复等工作;负责兴庆区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环境卫生整治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负责兴庆区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房屋租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投诉问题处理。

  (二十三)负责兴庆区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全面检查,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二十四)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以及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报和监督。

  (二十五)承办兴庆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岗位设置

  办公室:

  主要负责行政、宣传、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综合性材料的起草、修改及公文材料的收集、归档和销毁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保密、机关管理、后勤服务等政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违法信息的采集、上报和处理工作;负责承办落实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内外部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做好人员职称评定、调资、晋升、奖惩等工作;负责落实财务工作,按时编制财务报表;负责各类费用的收取和罚没款的收缴工作。

  数字化指挥中心:

  负责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各类信息的分析、分类、处理、立案、销案,确定责任单位,及时指挥和派遣。负责对责任单位反馈的结果进行核对后向银川市数字城管受理中心反馈,对未能及时反馈的责任单位进行督促。

  信访法制: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批转、督办、落实、处理工作;负责综治、维稳工作;负责群众来电投诉的登记和办理工作;负责违法信息的采集、上报和处理工作;负责呈报案件的审批和局属各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业务指导及执法实践中法律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查和备案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应诉代理工作;承办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案件的工作。

  城管督查:

  督查市容市貌以及城管执法队员行政执法开展情况。根据《兴庆区城管局考核细则》内容,完成督查及扣分;上报督查通报,月、季督察统计情况,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城管综合审批(宠物):

  负责招标摊点的规划、设置、招标及设施投放工作;负责门头牌匾的规划、协调、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犬只年检、办证、犬只扰民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完成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

  直属队:

  主要负责协助辖区乡镇、街道中队执法做好跨区域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同时肩负兴庆区民兵应急、抗震救灾抢险分队职责。

  渣土管理(大队):

  执行有关工地和渣土管理法规,依据《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施工现场暂行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和单位进行监督;要求建筑施工单位空地、围墙按要求覆盖、书写文明标语。依据《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建筑施工工地卫生费的收取并保证足额上交国库;对辖区范围内违反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管理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调交警、建设、环卫等部门对渣土拉运车辆实施综合管理;与兴庆区市容环境服务中心建立联动机制,成立机动分队,确保渣土撒漏后造成的路面污染能够随时处理。

  物业管理:

  负责辖区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备案及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报、监督、投诉受理、回复等工作。

  广场管理:

  负责步行街、南门广场、光明广场的市容维护和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自行车管理:

  负责辖区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开发、规划和管理;辖区主要街道自行车摆放工作,并做好监督和日常检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兼任爱卫办主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爱卫办专职副主任), 纪检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

  五、纪检专职副书记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爱卫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共3个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所辖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推荐干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权力运行和决策实施监督。

  (三)对所负责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落实区委、政府、纪委决定、决议情况进行巡查或专项检查。

  (四)负责所辖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及机关效能、勤政作风建设,调查处理所辖单位干部违反机关效能、勤政作风有关规定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五)受理所辖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群众来信来访。

  (六)按照兴庆区纪委批示或群众反映,对检举、控告和检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行政监督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联合纪检组(纪工委)没有案件的立案、审理、处分的权限,案件的立案、审理、处分由兴庆区纪委监察局批准。

  (七)对所负责部门(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建议;对所负责部门(单位)的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所负责部门(单位)作出的不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决定,经批准后,有权作出改变或纠正的建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负责部门(单位)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委、政府的决定、决议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督办。

  (九)承办兴庆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兴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兴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兴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