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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02454060008E/2026-00002
  •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 富宁街执法中队
  • 有效
  • 2026年04月08日
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例公示
时间:2026年04月08日 来源: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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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599日,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在银川市兴庆区水云轩南区1号楼东侧(银川市兴庆区北部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施工一标段)施工现场操作挖掘机作业时,因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不慎将埋地燃气管道挖破,导致管道受损。事故发生后,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富宁街执法中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燃气公司开展应急抢修工作,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20251029日,富宁街执法中队依法对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典型的施工单位损毁燃气设施行政违法案件。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要求,违规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施工安全无小事,燃气管道事关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均应全面摸清地下管线分布,严格落实管线保护措施,坚决杜绝盲目施工、违规作业行为。

三、处理结果

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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