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提高工作效率,严明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庆区会计核算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在职在编人员、政府聘用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及临时工。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休假与考勤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明确请销假权限及程序、考勤的审查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包括: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停工留薪期、探亲假、婚丧假和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一节 法定休假日
第六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新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不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安排补休。
第二节 带薪年休假
第七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当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第九条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第十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一条 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附原单位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 年度内恰逢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满10年、20年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三节 事 假
第十四条 职工占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重要或紧急的个人事务方可请事假。
职工处理个人事务,单位应先批准其使用年休假,仍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方可请事假。
第十五条 请事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7天,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一)请事假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的30%;请事假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的60%;请事假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扣除全部工作性津贴的;
(二)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达6个月的立即停发工资和各类奖金,年底不参加考核,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
(三)请事假20天以上的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四)请事假按每天50元扣除季度绩效奖,每月事假5天以上的,除每次扣款50元外,另外在扣罚当月绩效奖100元。
第四节 病 假
第十六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请病假。
第十七条 对因病不能坚持上班的,应由市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例,经单位审核后,履行请假手续。
(一)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扣除工作性津贴的30%;
(二)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作性津贴的60%,年底不参加考核,不晋升当次、薪级工资,取消各类奖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对于请病假人员,给予一定的医(治)疗期。医(治)疗期期满后,确实不能坚持上班,需要延长医(治)疗期的,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适当延长,期间扣除全部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6个月 |
5年及以上 |
9个月 |
|
10年以上 |
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
20年及以上 |
24个月 |
(二)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级别 |
医疗期(最长) |
10级 |
6个月 |
9级 |
9个月 |
8级 |
12个月 |
7级 |
15个月 |
5级—6级 |
24个月 |
1级—4级 |
可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
(三)医(治)疗期期满后,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四)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未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且2年内未在岗的,按退职人员待遇发放工资。
(五)请病假按天扣除季度绩效奖(每季度绩效奖按工作日平均后计算)。
第五节 请销假管理
第十九条 假期计算:
(一)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事假、病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第二十条 申请假期均应按审批程序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注明假别、假期、起止时间、事由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并于离岗前交办公室,以便核查。凡不提交书面假条的,一律以旷工论处。
单位遇有特殊情形、紧急任务或职工请假事由不充分,单位可不予批假,或酌情缩短假期、延期请假。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勤是单位对职工工作出勤情况的记录,是计发职工工资及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勤分为:出勤、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健康疗养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迟到、早退、旷工、脱产培训学习等。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单位纪律,维护单位工作秩序,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发生迟到、早退、串岗、脱岗、怠工、岗位做私活、擅离职守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被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纪检监察、效能办等部门通报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除外200元罚款,并扣除当季度绩效奖500元。
第二十五条 被兴庆区审计局以上及相关部门查出账务处理有问题的,相关人员处以100元罚款、并扣除当季绩效奖300元。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并处以2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三)本人未出勤委托他人代考勤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调岗、调班的;
(五)找他人顶替上岗的;
(六)从组织批准调动之日起逾期不报到的;
(七)拒不提供请假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的;
(八)超过各类假别规定的最长期限的;
(九)因公外出、请假、培训、学习、外借(用)等期满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十)经治疗恢复健康或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工作,但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十一)未经单位批准出国(境)不归的;
(十二)涉嫌违法、涉嫌违纪违规在逃的;
(十三)其他违规缺勤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私事离岗1小时以上的,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岗,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考勤结果实行定期公示制度。迟到、早退考勤考核以指纹记录为准,办公室每月对指纹记录进行统计公示。
第二十九条 迟到、早退每一次罚款30元;每季度迟到、早退达到5次以上的,处每次扣款30元外,另外在扣罚当季度绩效奖200元。
第三十条 每月的岗位津贴与考勤情况挂钩,按实际到岗天数发放岗位津贴。连续事假超过7天以上或病假超过14天以上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第三十一条 不定时对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未经批准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以制度为准。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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