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下放至三区办理。为进一步做好下放后我区相关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制度
1.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理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2.代理记账机构通过代理记账机构入口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注册,按照规定在网上完成备案信息录入(已注册会员直接登录系统填报材料,未注册的申请机构需注册、登记、实名绑定后填报材料。
3.备案上传资料有:“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新增或变更业务负责人的书面承诺书等。上传的文件类型支持doc,pdf,jpg格式。
二、监管措施
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撤销其资格。
2.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欺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3.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依法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信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有关《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6713901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