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兴庆区企业活力,完善兴庆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川市国有企业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及国有企业改革有关精神,制定了《兴庆区国有企业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兴庆区国有企业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兴庆区国有企业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企业改革有关精神,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人包括经理层成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采取差异化薪酬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的选聘、考察选拔程序严格按照《兴庆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区委组织部、兴庆区财政局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企业选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已建立董事会的,工作方案由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负责进行审核把关,未建立董事会的,由企业党组织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把关。具体方案需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章 任期管理
第五条 经理人的任期期限由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确定,一般为3年。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依法对经理人设置试用期,并与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及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年度和任期责任书)。本企业内部人员选聘为经理人的,一般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聘任合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未建立董事会的,由其控股股东确定相关签约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期期限、最多连任届数和期限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延长。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八条 经理层成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执行《兴庆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考核工作,建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组织实施,未建立董事会的由控股股东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的年度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期末,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反映,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原则上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企业年度考核净利润为正值(实现减亏值不低于年度考核目标值)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以比照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标准的50%按月预发绩效年薪,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企业年度中间出现累计亏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重大不良后果等特殊情形的,中止预发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结束且考核达标后的首年支付50%,次年支付50%。以任期审计为基础,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 区属各国有企业根据经营业绩结果实行差异化薪酬,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合理拉开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
区属各国有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应与董事会充分协商确定后,报出资人或控股股东备案。
第十二条 区属各国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兴庆区财政局加强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任期内经考核认定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经理层职务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及时解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解聘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招聘岗位,按岗定薪。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不胜任和不适宜担任经理层职务: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经营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均未达到目标值的70%的。
(2)连续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因其他原因,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控股股东)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结束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一并免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理人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非法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如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经理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聘用企业党组织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请假等手续。
第十七条 聘任期间以及退出后,企业经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以及聘任合同有关约定,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要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兴庆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美丽兴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