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宁财(监)发〔2023〕192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有:
1.同级行政事业单位2户;
2.注册地址在兴庆区的企业2户;
3.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代理记账机构)2户;
4.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不含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4户。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其他单位。
二、检查依据和方法
(一)此次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以翻阅、核对报表、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的方式开展检查。
(二)检查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政府会计制度》;
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
7.其他财政、财务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被检查单位2022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含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政、财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等的情况。其中: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二)对企业的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严厉查处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对社会组织的检查,重点关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及会计核算等情况。
(四)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参与委托单位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可以延伸检查其他事项和其他年度。同时,对被检查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重点关注就同一事项委托不同中介机构出具不同报告、低价委托或者虚假委托中介机构、委托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等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检查人员
本次检查由兴庆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检查人员由兴庆区财政局干部和外聘辅助人员共同组成。
具体检查人员:井娟、朱静婷、邵鑫及2名外聘辅助人员。
(二)被检查单位
1.行政事业单位:兴庆区卫生健康局、兴庆区月牙湖乡人民政府;
2.国有企业:宁夏兴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速泊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代理记账机构):银川市众一集团海宝龙幼儿园、银川市兴庆区新世界天使幼儿园;
4.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不含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宁夏易管家财税服务有限公司、银川鑫博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川汇航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宁夏信华无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被检查对象共计10户。
(三)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自2023年9月1日(星期五)起,至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止。
五、检查要求
(一)检查组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会计工作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聚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会计、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突出问题导向,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联合惩戒,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二)检查组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要从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尺度是否统一等方面复核论证检查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要重点把握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立案程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性要求,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法律风险,不断强化财会监督执法权威。
(三)检查人员要注意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要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检查工作底稿,确保处理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理恰当。
(四)检查人员要落实“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宁夏财会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宁夏财会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廉洁执法,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附件:拟被检查单位名单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