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当事人:钱娟
地 址:兴庆区民族北街369号
一、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接到《银川市审计局关于兴庆区前程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兼职会计人员隐匿会计凭证及兴庆区卫生健康局健共体基层健康服务项目评标程序不规范的移送处理书》。于11月27日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经询问取证,当事人在前程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兼职会计期间隐匿会计凭证,相关证据资料充分,事实清楚。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银川市审计局关于兴庆区前程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兼职会计人员隐匿会计凭证及兴庆区卫生健康局健共体基层健康服务项目评标程序不规范的移送处理书》及附件(银审社保移〔2023〕23号)。
2.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一份及现场询问照片2张。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于2023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银兴财(监)发〔2023〕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经本机关法制审核和集中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银兴财监发〔2024〕1号):处予三千元罚款,并五年内不得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
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四、公示期
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该处罚决定公示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