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为保障我区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考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49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区部分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详见附件。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