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规发〔2022〕11号)等规定,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是指各行业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对兴庆区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或已发生非法集资活动实施预警、跟踪监测、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中主要承担组织、协调、服务、检查和督办等工作职能,做好监测信息统计报告、警情通报、风险提示等工作,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管理、一线把关”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和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具体职责为:
财政局。履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工作职责,对辖区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
政法委。指导协调公安、法院、检察院加快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判决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稳妥有效处置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
宣传部。负责组织联系各新闻推广单位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宣传,对新闻出版物的内容质量进行监督;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突发事件的正面舆论引导工作。
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工作,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案件的判处结果,使社会公众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真相;
检察院。负责对已打击的案件进行公开宣传,提高群众识别抵制非法集资的能力,教育引导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乡镇(街道)派出所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 指导其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坚决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司法局。负责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负责将防范非法集资法律知识纳入普法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及司法调解工作。
网信办。负责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等工作;
信访局。负责群众来访反映涉非问题的接访、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负责非法集资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和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重大信访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法为有关部门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信用信息,配合做好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
税务局。负责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信息,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审批服务管理局。落实涉金融字样市场主体照前会商制度,加强对带有“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机构的限制准入管理,做好带有限用字样企业登记信息的推送和监管工作。
发改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煤炭、电力等能源领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
工信科技局。负责对科技类教育培训机构、工业企业领域(含产业园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
商投局。负责组织开展商品流通领域(含电子商务、批发零售、拍卖、旧货流通、非融资租赁等)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日常监管;
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非法集资及校园贷的监测预警;
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含养老机构、商会协会等)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住建和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房地产开发(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领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
农水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重点对各类涉农互助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辖区土地产权交易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预警;
文旅局。负责对艺术体育类教育培训机构、旅游行业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各类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预警,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
第六条 对未设立行业监管部门的行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实行属地管理和“谁登记、谁监管”“谁监管、谁排查”的原则,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范围
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四种特征视为非法集资,必须纳入监管范围。
(一)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八条 在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乡镇(街道)、行业监管部门应实施监测预警,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进行处置,同时向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报告。
(一)以不实或虚假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销售、以承诺购置土地使用权后约定集资建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利用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平台、众筹平台等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并根据分析研判或调查情况及时向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应加强涉嫌非法集资银行账户(含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银行卡账户)的监测预警,对发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上报可疑交易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账户确实涉嫌非法集资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及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宣传、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内各类平面媒体刊登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业务广告进行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二条 各类媒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拒绝登载非法集资广告信息,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买者自担”、“风险自负”的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以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全覆盖构筑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四级网格”架构,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托各部门行业监管优势,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提升打早打小工作质效。
第十四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建立本行业、本辖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通过举报奖励、舆论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对本行业、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可根据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需要,划定重点监测地区、行业,实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重点跟踪监测,并将确定的重点监测区域、行业和监测情况报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并认真处理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做到不拖、不漏,准确把握应对,积极防范处置。
第十七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居中设立、辐射周边”的原则,按照不低于本行业企业总数30%的标准,分三年在本行业完成非法集资宣传举报站(点)设立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防非宣传和线索收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抓点示范、全面覆盖”的原则,按照“第一年20%、第二年30%、第三年全覆盖”的标准,分三年在所辖村(社区)完成非法集资宣传举报站(点)设立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防非宣传和线索收集等工作。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对监测预警获得的线索、信息进行研判分析,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及时向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发出预警通报;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接收到的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对可能引发经济、社会稳定的,在48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预警报告。
第二十条 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可能或已经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具体项目、发生时间、区域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及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可能或已经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相关措施建议;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测预警报告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补报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书面报告一般应在电话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报。
第二十二条 进入预警状态后,发生涉嫌非法集资警情的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力量对警情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时报告,当涉嫌非法集资情况消除或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已妥善处置完毕,除另有规定外,可自动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对本行业、本辖区已处置完毕的非法集资活动及时深入调查研究,向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共同健全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保障通讯渠道畅通,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准确分析,适时预报预警。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各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如实向监测部门或单位提供情况及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实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报告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责任;对拒不执行涉嫌非法集资监测规定,拒报、瞒报、不报及伪造、篡改涉嫌非法集资监测情况和资料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机制由银川市兴庆区处非牵头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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