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婉茹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G2区
一、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
本机关于2026年1月4日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银兴检刑行意〔2025〕95号)。关于“财务人员职务侵占”一案,于2026年1月12日予以立案并开展执法调查。经查阅侦查卷、询问当事人取证,当事人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报账员期间,利用财务报账、报销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项目支出,伪造相关记账凭证、财务审批人签字等方式套取、骗取单位财物116010元,用于个人消费。相关证据资料充分,事实清楚。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银兴检刑行意〔2025〕95号)及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银兴检刑不诉〔2025〕125号);
2.侦查卷(检察院移交电子版);
3.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一份。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当事人行为定性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结合违法行为人已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且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理由,综合考虑案发时间和涉案金额,经本机关法制审核和集中讨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银兴财(监)罚〔2026〕1号〕:处以20000元罚款,并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
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并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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