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公司)、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工作,切实保障救助公平,实现“应保尽保”,助力脱贫攻坚,根据宁民规发[2019]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及银川市民政局和兴庆区民政局相关政策的规定,就低保申请审批规范化和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经办人员相关制度
成立大新镇社会救助评审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赵艳华
副组长:李学刚
组 员:王彦萍 白晓东 付建花 王立立 陈艳琴
窦少云 崔海霞 王佳丽 曹锦秀 徐 鑫
陈 越 韩晓玉 段玉花 马 丽 李忠花
何彩萍 史斌斌 鲁林纳 董 芳 徐海丽
计园园 张玉玲 唐艳红 汪 莉 王亚红
韩彩芳 张巧玲 路红桃 刘晓琴 白东佳
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所由王彦萍任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村、公司、居委员会做好低保的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初审、复审等工作,组织镇级低保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每月23号定期进行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例会,就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与兴庆区民政局进行沟通交流并研究解决。
二、工作内容
1.镇级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镇级主要负责人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镇、村、公司、社区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和审批,系统录入、月结,公示监督(民主评议结果、审批以及低保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镇级民政所于每月25日前,提交次月低保对象花名册报送民政局低保中心备案并做好报表填报工作。
2.村、公司、社区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受理及初审、复审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受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委托代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做好受理申请、政务云系统录入,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档案管理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结果告知(一次性告知、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调整停发告知);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三、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提出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大新镇户籍或户籍在兴庆区且在大新镇长期居住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家庭特殊刚性支出后,低于银川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市审核审批办法规定的。
2.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公司、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兴庆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章)字确认。申请人家庭成员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等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残疾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协议、分房协议、失业登记证明、罹患疾病诊断证明、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凭证、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等。
(3)提出申请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以及村、公司、居委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登记备案;
(4)镇级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受理程序
村、公司、 居委会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材料,5个工作日后还补不齐的予以下个月受理。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申请不予批准。村、公司、社区受理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同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录入,在宁夏民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发起核对并办理。
(二)审核和核对
1.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组织入户调查。镇级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在村、公司、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入户时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必须有下派包点核查人员。
2.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司、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公司、居委会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级委托村、公司、居民委员会组织,镇级下派包点民政核查人,入户调查人员,村、公司、居委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村、公司、居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公司、居民代表等不少于15人参加,其中,村、公司、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时间。村、公司、居委会应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并通知参加民主评议人员和申请人或代理人民主评议的时间、地点。
(2)宣讲政策。下派包点民政核查人员宣讲低保法规、社会救助政策、评议规则及会议纪律。
(3)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必须如实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应如实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接受、答复评议人员对评议有关事项的询问。
(4)讨论评议。申请人或代理人退场,评议人员对评议事项进行讨论、评议。
(5)现场表决。评议人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对不认可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理由。
(6)公布结果。村、公司、居委会工作人员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得到实际到会的评议人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表示该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真实和完整的,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7)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级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村、公司、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在村、公司、居委会公开栏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和初审复审意见,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镇级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程序重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公司、居委会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收齐,上报镇级民政所。
(三)审核、审批
镇级作出审核审批决定。镇级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村、公司、居公示等情况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同时于23号召开集中审核审批会议,确定保障金额,并对审批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镇级镇长在《银川市兴庆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签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镇级及时做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册上报兴庆区民政局,并于次月发放低保金。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镇级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程序重新审核审批。
审批结束后,镇级将申请人个人申请审批档案资料复制一份有村、公司、社区居委备案管理。低保档案材料包括低保申请表、佐证材料、低保评定会议记录、其他资料等内容。低保档案电子版材料直接由镇级录入宁夏民政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四、动态管理
镇、村、公司、社区、低保对象四级动态管理职责:
(一)镇级民政所对在册低保对象要在每年的3月、9月(当月新批准低保对象除外)持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银行存折到村、公司、社区办理续领登记,主动报告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以上不履行续领报告义务的村、公司、社区上报镇级民政所上报兴庆区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手续。审核人为镇级(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人员)。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2次。
(二)镇级民政所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低保户家庭人口、财产、户籍、迁移、死亡、发生变化的其他共同生活人员必须履行及时上报义务,村、公司、居委会主动发现及时上报镇级民政所不得包庇、隐瞒;对不及时上报低保人员信息变化的追回被骗低保金,并对低保共同生活人员记入征信系统1年内不再办理低保;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核查无变化且符合审核审批办法的,由镇级民政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核查有变化的,由镇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增发、减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决定停发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镇级民政所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已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收入尚不稳定的低保家庭,实行“减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给予6个月的低保,农村低保户可给予12个月的低保。残疾人低保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退出低保。
此低保权限下放服务通知与银兴政发[2019]64号文件相结合使用。
银川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