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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4-202/2018-41207
  • 银兴新政发〔2018〕193号
  • 兴庆区大新镇
  • 兴庆区大新镇
  • 有效
  • 2018年07月18日
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来源:兴庆区大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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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财务管理作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对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为进一步规范大新镇辖区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运营发展,现就切实做好大新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组织机构

1、各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完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出具任职文件。明确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的职权,完善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合作社注册资本变动、章程、成员名册、经营范围等有变动的,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及县农经部门备案。

2、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依法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制定成员代表名册。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3、明确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会等相关议事制度,包括议事周期、发起议事会议事项、议事纪要规范等。

完善财务人员配置

各合作社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出纳和会计人员,明确会计和出纳岗位职责。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设置出纳人员,并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实行账、款分离,支票、财务章和银行印鉴分别保管。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人员。合作社会计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资质,持证上岗,合作社的财务核算不得和村集体的财务核算混淆。

三、健全财务管理各项制度

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规办事。根据本社实际,制定统一的财务工作流程,切实建立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1、明确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和支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库存现金应定期盘点,明确库存现金数额上限。

2、明确财务审批流程及重大开支议事原则。一般开支,经手人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总经理、理事长审批,监事应当对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确认,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手续不完善的不予支付。对于金额10000元以上的业务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合作社应当明确大额支出议事制度,明确一次性支出预算超过30000元以上的事项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方可进行。如遇情况紧急时,可借鉴宁夏梦回田园生态合作社“大额支出专项报告”制度,制订大额支出专项报告表,写明事项及预计金额,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及监事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3、各合作社不得白条入账,发生借款应有相应的借款事项说明及负责人签字,写明还款期限,不得随意借出款项。合作社要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及时追回相关借款,并明确备用金的金额上限。

4、制定财务档案的管理制度和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借阅登记。

5、有条件的合作社可制作本社专用收据,方便会计核算和收据管理。财会人员应及时登记各项经济业务,以便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合作社的经济业务往来。

四、定期公示合作社社务和财务

各合作社应当制定社务、财务公开公示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包括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理事会成员工资标准等,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及格式、公示周期、公示方式、公示载体等,确保合作社广大成员能及时知晓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合作社应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公示本期的财务收支总额及其明细,可通过微信公众号、阳光村务平台公示,也可以纸质版张贴公示,由村集体入股或实际管理的合作社,必须在阳光村务平台上公示。有条件的合作社可以创建合作社网站,在其网站上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等。

合作社每年7月底及次年2月底前应当分别召开半年度会议和年度会议,召集成员(代表)会,汇报合作社运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投资情况等。合作社财务部门应当将合作社的财务账簿、合作社章程、成员(代表)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置备在合作社供成员(代表)查阅。由村集体入股或实际管理的合作社,还应当邀请村委会、村监会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参会。

、加强成员账户管理和财务报送工作

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合作社交易量(额)、二次返还等内容,及时记录其权益变动、盈余分配等情况。每年年终分配时,应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分配方案,向成员及时、足额分配盈余。

合作社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生成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详细反映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作社理事会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合作社监事会应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在成员大会上予以公示。社员(代表)有权要求合作社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理事会应当就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情况对合作社成员(代表)进行解释。

每个会计年度期末,合作社应将财务报表、财务信息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报大新镇农经站及兴庆区农经站备案,方便各级示范性合作社的评选和推荐。由村集体入股或实际参与管理的合作社,还应当将以上财务信息报送村集体备案,合作社未按照要求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大新镇农经站、村集体有权要求其整改,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合作社自己承担。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

2018年71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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