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大新镇各村财务支出民主决议文本格式的通知
各村:
按照《大新镇村级财务收支工作细则》(大新党发[2017]109号)文件要求,大新镇各村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村民民主程序,支出金额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召开村两委会议决议,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村民主议政日上决议。50000元以上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工作细则实施以来,各村均按照要求对重大事项开支履行民主程序,但会议决议的文本格式不符合要求,部分村两委会议纪要上没有村两委成员签字,村民主议政日会议决议上没有参会人员签字,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上没有村民代表签字。为进一步规范民主决议文书,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类会议决议应当记录有会议开会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员和参会人员。
二、各类会议决议应当记录有应到人员数、实到人员数、请假人员姓名和缺席人员姓名。实到人员数需为应到人员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有关事项表决,实到人员1/2以上人员赞同表决事项方可通过。
三、各类会议决议应当记录清楚所讨论的事项及讨论决议情况,表决的方式方法,同意人数,不同意人数及弃权人数。同意人员须签字按手印,不同意人员及弃权人员应签字。
四、各类会议村监会成员必须参会并签名。
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必须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监制的《村民代表会议五联记录本》记录会议情况,其他形式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不予认可。
六、村民民主议政日会议决议文本参照《村民代表会议五联记录本》决议文本,或参照附件1所列的村民民主议政日会议决议样本。
七、村两委会议决议(纪要)应加盖村村委和村支部印章,并由参会人员签字认可。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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