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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0201009694XT/2025-00100
  • 兴庆区大新镇
  • 大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有效
  • 2025年11月06日
大新镇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告知书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来源:兴庆区大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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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镇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加强环境保护、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在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做到秸秆田,提高土壤肥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现就大新镇全镇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烧范围

大新镇辖区范围内严禁任何村、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玉米等大田、设施温棚农作物产生的秸秆及沟渠荒草、枯枝落叶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二、鼓励综合利用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采取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稻秆还田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责任管理

各村要落实好网格化管理,包干划片,责任到人,组织网格员深入田间地头,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焚烧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种植大户、村民散户焚烧秸秆的行为,并加强对禁烧秸秆工作的宣传,做到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禁止焚烧,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禁烧秸秆的自觉性。大新镇将不定期对各村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督查,一经发现存在秸秆焚烧现象,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对出现火点的网格及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违规处理措施及法律依据

对露天焚烧秸秆等物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故意实施烧荒行为,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若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因过失行为导致上述严重情形的,将依据该条款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951-6032892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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