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举报投诉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以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受理方式
通过电话(0951-6719204)、信箱、电子信箱(xqqjjfzj@163.com)和接待来访的方式收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 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60日内审查终结,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企业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党委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投诉举报件的承办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有关信息。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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