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商务经合局举报、投诉管理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协调和规范兴庆区商务经合局举报投诉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举报投诉管理工作服务群众、监督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管理工作通报(以下简称工作通报)坚持工作通报与监督落实相结合,信息收集及发布由兴庆区商务经合局综合办公室牵头进行,各成员科室应当加强对工作通报中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切实做好投诉举报监管工作。
第三条 工作通报内容为分转、上报和跟踪督办举报投诉情况,包括处理结果。
工作通报应当以文字形式及时发至各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第四条 工作通报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包括突增相似的投诉举报内容、投诉举报人员,或反映问题比较集中,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电话、文字或会议的方式,立即通报兴庆区商务经合局综合办公室。兴庆区商务经合局综合办公室应当立即启动例会会议机制,向例会成员科室通报情况,相关科室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兴庆区商务经合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兴庆区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