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奖优罚劣,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效运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区、市、兴庆区有关干部管理文件精神,特修定《兴庆区教育系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庆区直属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局机关(含督导室)。
第三条 考勤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权利的原则,创造讲正气、讲纪律、讲效率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二章 考勤方法
第四条 考勤工作由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局机关负责。
第五条 考勤须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妥善保存,以备核查。考勤结果每月公示,并汇总备案。
第三章 考勤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参加考勤人员是指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特岗教师、政府聘用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考勤范围是指在本单位日常工作、会议、学习、听课、考试、监考、出差、集体活动等所涉及到的出勤情况。
第七条 考勤内容:(1)迟到 (2)早退 (3)病假 (4)事假(5)旷工(6)婚丧假 (7)生育假(8)公休假
第四章 假期的时间规定
第八条 婚假:因学校工作的特殊性,各学校(幼儿园)应提倡教职工将婚假安排到假期。对上班期间请婚假的教职工,准假3天。
第九条 丧假:丧假3天(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请丧假需到外地的,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条 生育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产假158天 ,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寒暑假不再顺延。
2、怀孕期不满四个月流产假15天,怀孕期满四个月的流产假42天并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
3、正式上班并在哺乳期的职工,每天两次哺乳假,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假,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公休假:享受寒暑假待遇人员不再享受公休假,具体公休假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生育假含公休假、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章 请假 审批 销假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在岗位工作,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按相应的迟到(早退)及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病事假 ,由学校领导审批;3个月以上病事假,由学校审批并上报兴庆区教育局人事财务办公室备案。校(园)长请病事假要严格执行《银川市兴庆区教育系统干部请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病事假必须提供以下相关的材料。
请病假提供:1、学校领导签字的请假条。2、主治医师开具的病休证。3、就诊《病历》。4、治病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5、住院证明(住院者须提供)。
请事假提供:学校领导批准的请假报告,报告中需说明请假事由及具体时间。
第十七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书记因公出差,须填写《银川市兴庆区教育系统干部外出审批表》,由教育局局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因公出差10人以上的,须填写《银川市兴庆区教育系统集体外出审批表》,由教育局局长审核,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果仍不能上班,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出示有关证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借调人员:学校不得私自同意教师借调外单位工作,确需工作需要借调的,借调人员需提供借调函,明确借调时间,借调时间不超过6个月。借调申请需报兴庆区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报兴庆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借调。
第六章 考勤的惩戒、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每季度累计10次以上者,除每次扣10元外,另外再扣罚绩效工资200元。
(二)全年迟到、早退累计30次以上不足50次者,除按规定扣款外,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三)全年迟到、早退累计50次以上者,除按(一)(二)规定扣款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对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享受寒暑假人员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工作日。
2、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3、借调人员须在6个月内办理调动手续或者返回原岗位,超过6个月未返回原岗位的;
4、擅自离岗或擅自外出进修学习的;
5、出国(境)探亲、讲学或留学人员,超过规定假期,续假超过6个月(续假期间停发工资)仍然未归的;
6、在竞争(聘)上岗中落岗,另行安排后,15天后仍未到岗工作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的,且不按时上岗的;
8、经治疗已康复或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工作的,但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9、从组织批准调动之日起逾期不报到的。
(二)旷工1天扣300元。连续旷工3天(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15天(含15天)以内的,不享受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并以文件形式上报书面说明材料,教育局进行辞退,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由学校通知被辞退人限期一个月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往人才中心。不能通知到本人的,在报纸上发布通告进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病假的处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请病假。
第二十三条 因病不能坚持上班的,应由市级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及病例,经单位审核后,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请病假人员给予一定医(治)疗期。医(治)疗期期满后,确实不能坚持上班,需要延长医(治)疗期的,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适当延长,期间扣除全部工作性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医(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确定。医(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一)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给予医(治)疗期:在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最长为6个月;5年以上(满5年)10年以下最长为9个月;10年以上(满10年)15年以下的最长为12个月;15年以上(满15年)20年以下最长为18个月;20年以上(满20年)的最长为24个月。
(二)对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10级的医(治)疗期最长为6个月;认定为9级医(治)疗期最长为9个月;认定为8级的医(治)疗期最长为12个月;认定为7级的医(治)疗期最长为15个月;认定为5至6级的医(治)疗期最长为24个月。
(三)医(治)疗医期期满后,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四)患有特殊病、重大疾病无法从教的教职工,按相关程序办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办理病退和退职手续。工伤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未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且2年内未在岗的,按退职人员待遇发放工资。
(五)请病假每月累计不满15天的,每个工作日扣20元,并按天扣除月度绩效工资。15天以上的,每个工作日扣30元,并扣除月度季效工资。
(六)重大疾病和手术住院病假15天以下者,每个工作日扣20元,住院病假15天以上者,每个工作日扣20元。
(七)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扣除工作性津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作性津贴的60%,年底不参加考核,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取消各类奖金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对请事假的处理
对因事需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请事假按每天扣50元。每月累计事假10天以内,按天扣除月度绩效工资;每月累计超过10天的,扣除月度绩效工资。
(二)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请事假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的60%;请事假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扣除全部工作性津贴。
(三)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达6个月的立即停发工资和各类奖金,年底不参加考核,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
第二十七条 对出勤方面表现好的教职工,出勤情况要做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晋升职务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本学校(幼儿园)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的,将追究校(园)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规、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法规、制度为准。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兴庆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发文之日废止。
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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