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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4-102/2018-63340
  • 银兴教发〔2018〕124号
  • 兴庆区教育局
  • 兴庆区教育局
  • 有效
  • 2018年08月14日
关于2018年兴庆区特岗教师招聘资格复审公告
时间:2018年08月14日 来源:兴庆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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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实施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宁教人〔2018〕8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2018年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聘特岗教师面试工作的通知》(宁教人〔2018〕151号)文件精神,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将对拟进入面试的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进行面试工作。为确保复审工作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时间地点:

  2018年8月14日下午14:30分在银川市兴庆区第六小学分校(永康校区)进行资格复审。

  二、复审内容: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进入面试人员是否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笔试加分条件。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现场收取并验证拟进入面试的应考人员报名资格证件原件,具体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三、注意事项:

  1、进入面试考生是否为现任职或公告发布之日后辞职、辞退、解除及终止聘用合同的特岗教师或在编教师,请考生如实告之。

  2、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在线查询验证;对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或相关部门、院校核实查证。请考生提前准备,积极配合。

  3、复审时,若考生自行放弃,需提供纸质放弃声明,亲笔签名,原件或传真给审核人员留存。

  4、考生在资格复审结束时(8月14日18:00前)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应试资格。

  5、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及之后各环节的公示在兴庆区政府网站上发布,请考生随时关注该网站并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

  6、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3比例(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确定各招聘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资格复审结果在银川市兴庆区政府网站公布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不再递补。

  7.如确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填写全权委托书(签字并加按右手食指手印),将所需材料一并交由委托人,由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

  8.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岗位条件者,取消该考生的面试资格。考生如有异议,可在资格复审期间提出书面申诉。

  咨询电话:0951-6723617

  附件:1.2018年兴庆区特岗教师招聘资格复审提交材料

            2.2018年兴庆区特岗教师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

  2018年8月14日

  附件1:

                                兴庆区教育局2018年特岗招聘资格复审提供的材料

  一、国家特岗

  1、笔试准考证;

  2、报名信息表;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2018年特岗教师招聘资格审查表》附件2一式两份;

  7、另交1寸照片2张。

  8、学籍验证报告

  二、地方师范类、地方支教类

  1、笔试准考证;

  2、报名信息表;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2018年特岗教师招聘资格审查表》附件2一式两份;

  7、支教人员的支教证书及证明材料;(“三支一扶”大学生,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处室出具的证明和服务地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教育局、卫生局、农牧局、扶贫办)关于本人身份、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服务期间的考核材料、合格证。宁人发〔2005〕120号文件批复人员,资格审核时需提供批复文件。志愿服务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的高校毕业生,资格审核时需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8、另交1寸照片2张。

  9、学籍验证报告

  三、地方特岗定向聘用人员

  1、笔试准考证;

  2、报名信息表;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2018年特岗教师招聘资格审查表》附件3一式两份;

  7、聘用工作证明材料;(提供聘用学校出具的工资及工作证明(盖章、签字)或合同)

  8、另交1寸照片2张。

  9.学籍验证报告

  四、有关要求

  1.加分: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烈士的配偶或子女加分,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革命烈士证明》和能够证明与烈士关系的材料;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或子女须提供县(市)区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

  3.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在资格复审结束前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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