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学前二年教育资助及学前教育“一免一补”资助
二、设定依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全区学前教育资助范围的通知》(宁教学〔2015〕224号)、《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一免一补”资助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17〕88号)
三、申请条件:
(一)“一免一补”资助
1.资助范围:受助幼儿必须是在兴庆区合法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中在园的幼儿。 2.资助对象:在园就读(在籍)的建档立卡家庭贫困户适龄儿童(含农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受助幼儿包括兴庆区户籍、兴庆区常住户中的幼儿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
3.资助条件:
1)建档立卡家庭(有扶贫手册、提供扶贫办贫困人口系统截屏或建档立卡手机APP截屏);
2)农村残疾儿童(有残疾证)。
4.资助标准
按照每生每月150元的标准免除保教费,每生每月90元的标准补助伙食费,每年10个月补助,按学期申请和评审。
(二)学前二年资助
1.资助范围:受助幼儿必须是在兴庆区合法设立的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在园的幼儿。 2.资助对象:在园在籍且年龄满4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受助幼儿包括兴庆区户籍、兴庆区常住户中的幼儿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
3.资助条件:受助幼儿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
1)城市残疾儿童(有残疾证);
2)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受助幼儿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有残疾证);
3)城乡低保户家庭(和受助幼儿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有低保证);
4)特困救助家庭儿童及孤儿(有特困户救助证、孤儿证);
5)烈士子女(有烈士证);
6)其他特殊情况: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有相关医疗证明等)。
4.资助标准
学前二年资助按每生每月100元、每年10个月补助,按学期申请和评审。
四、办理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家庭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并向园方提供相关贫困证明证件如:《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救助证》、《残疾证》、《孤儿证》、《烈士证》和户口簿,幼儿园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在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上报教育局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资助数据上报教育厅。教育厅核拨资助资金,教育局按幼儿园上报人数将资金下拨给各幼儿园,由幼儿园对受助幼儿按资助标准进行减免。
五、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初期(3月、9月上旬)
六、办理地点:幼儿就读所在幼儿园
七、咨询电话:0951-6716005
八、表格下载:《宁夏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