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兴庆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自治区、银川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兴庆区实际,我局联合区财政局制定了《兴庆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绩效监督等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本办法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向兴庆区工信科技局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提供具体线索或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6年2月13日—2026年2月28日
联系单位:兴庆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局
联系电话:0951-2160600
联系地址:兴庆区新宁巷12号
电子邮箱:xqqkjj@126.com
附件:兴庆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银川市兴庆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26年2月12日
附件:
兴庆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规范兴庆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自治区加强财政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宁财建发〔2025〕412号)、《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4号)、《银川市关于提升发展动能全力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若干措施》(银政规发〔2025〕4号)文件精神,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下达我区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辖区内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操作环节公正透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第四条 兴庆区工信科技局、苏银产业园管委会经发部负责企业申报项目的受理、初审、核查、认定、确定核拨申报项目奖补资金额度和资金监督使用等,并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第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要求,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支持范围:
1.通过提高技术工艺水平、调整产品结构或延长产业链条、扩大生产规模、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提高生产安全性能,实现营收增长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为提升煤矿采掘成套装备智能控制水平,实施的矿山设备智能化更新,实现产量增加的升级改造项目。
3.为提升城市及工业基础管网运行能力,实施的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等老化管道和自来水厂及加压调储供水等设施设备更新,实现效益增长的升级改造项目。
4.高标准布局建设智能产线,打造行业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智能化领域新标杆的新建项目。
5.为提升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实施的系统化集成改造、重点场景深度改造、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等数字化转型,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或认定为数字化转型“小灯塔”、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
6.通过实施智能装备、智能机器人设备或自动化生产线等改造现有生产流程的技术改造项目。
7.实施过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节能降碳、安全生产等方面改造,通过兴庆区或苏银产业园管委会组织的供需对接会完成订单签约,实现订单拓展营收增长的企业。
8.规下小微工业企业通过数字化转型与智能化改造,实现效率提升、稳产上量,成功升规纳库的企业。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兴庆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在兴庆区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3.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4.项目相关的环评、土地、能评、安评等手续完备且已开工建设。
(二)专项条件
1.支持范围第1-3项: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属性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已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申报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2.支持范围第4项:智能产线设备投资大于500万元,且已纳入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申报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支持范围第5-7项:近三年内实施过智能化、数字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且智能化软、硬件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50%;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或认定为数字化转型“小灯塔”、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期内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
4.支持范围第8项:近三年内实施过智能化、数字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工作,生产稳定规模扩大,实现首次月度入规或年度入规纳统,申报期内产值实现同比增长。
第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可申报本专项一个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分档给予奖励;
对建设智能产线的新建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对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给与一次性5万元奖励,数字化转型“小灯塔”、先进级智能工厂给与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数字化转型的企业按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给予5%-10%奖励;
对供需对接专场活动会签订订单的企业,按照该新增订单销售发票金额的2%给予补贴。
对2025年年度入库和2026年月度入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与10万元奖励;
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十条 组织申报。兴庆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和苏银产业园经发部分头组织企业申报,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部门审核。兴庆区工信科技局、苏银管委会经发部联合同级财政,环保、安监、发改科技、税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以及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实质审核,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对总投资、设备和软件投资进行财务审核。邀请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兴庆区工信科技局经局务会、党组会通过后,会同财政局提出申报项目奖补资金拨付意见,联合行文报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专项资金拨付须经兴庆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审核通过后,在兴庆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对无异议的项目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奖补资金拨付意见向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报备。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运行正常,工信科技局和苏银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项目的监测和监管,帮助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达产达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兴庆区工信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在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中发生的评估
审计、核查验收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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