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兴庆区绿化养护中心:
《兴庆区林业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细则》已经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兴庆区林业局
2017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庆区林业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按照比例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的办法,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关于全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意见(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管理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七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八条 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设置: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设置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六级职员、五级职员。
第九条 各等级控制比例:
(一)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总数按照所在单位管理岗位数量的30%进行核定,其中非领导职责七级职员不得超过非领导职责七级职员、八级职员总数的50%;
(二)县(区)所属事业单位非领导职责五级、六级总数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处、科级领导职数总数的50%进行核定,其中非领导职责五级职员不得超过非领导职责五级职员、六级职员总数的50%。
第十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竞聘职位
兴庆区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兴庆区绿化养护中心竞聘岗位为已兑现管理岗位工资的人员。
第十二条 等级晋升条件是:
(一)现聘管理岗位九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
(二)现聘管理岗位八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职员;
(三)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
(四)现聘管理岗位七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25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六级职员;
(五)现聘管理岗位六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30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五级职员;
第四章 竞聘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机构,负责竞聘上岗的组织实施。聘用工作机构一般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宣传发动、公布职位阶段。
由兴庆区林业局召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明确要求。
(二)报名(自荐)阶段
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事业单位已兑现管理岗位工资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报名(自荐)。每个竞聘者限填报1个职位,同时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三)资格审查阶段
报名(自荐)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由竞聘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定,并公布参加竞聘人员名单。
第五章 竞聘方式
第十五条 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在能力素质等方面对竞聘岗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德才表现及其在群众中的公认度,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民主测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组织考察主要综合分析面试、民主测评、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年度、聘期考核结果,全面考察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作出评价。
组织考察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提出拟聘人选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综合得分=面试成绩×50%+民主测评成绩×30%+组织考察成绩×20%。
结合测试情况、测评情况、干部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岗位的适应等情况初步形成聘任人选方案。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聘用年限的计算。从正式聘用或晋升等级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一周年。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转任到事业单位的,原任职年限视同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相应等级的聘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从2003年度及以后年限开始,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聘任年限条件延长1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档次时,除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外,聘任年限条件再延长1年。
第二十二条 等级晋升后的待遇和管理。等级晋升后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工资待遇,晋升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等级晋升后,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不增加薪级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办法扣减绩效工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期间,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竞聘上岗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竞聘上岗中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公正的,竞聘上岗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违规违纪,应当取消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竞聘人员违规违纪,取消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竞聘小组讨论决定、公示、聘任阶段。
竞聘小组讨论决定:竞聘小组根据综合评审情况,集体讨论拟聘任人选。
任职公示:对拟聘任人选在局机关及有关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情况,决定竞聘任职事项。
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任期为三年,工资执行标准:按照竞聘岗位重新核定的工资标准;未能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暂执行现行工资标准。三年后,重新进行竞聘上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