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10/2021-0016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4-06
发布机构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东环批发市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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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东环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各类建构筑物年代久远、抗震性能差、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3】5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6】7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2010】240号),结合兴庆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兴庆区东环批发市场用地、西北侧部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条: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正当、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客观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项目、跨属地的项目征收与补偿,由兴庆区政府明确征收主体。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授权负责本次项目用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是兴庆区级土地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兴庆区政府和东环批发市场改造项目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实施并拟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指导配合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兴庆区经发、监察、审计、财政、住建、城管、政法委、公安分局、银古路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五条: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按照工作量支付服务费。

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如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第三方在协议约定或委托范围内实施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利向兴庆区人民政府、东环批发市场改造项目指挥部、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兴庆区东环批发市场用地和西北侧部分国有、集体土地依法征收补偿后,各类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八条: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自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第三章 补偿和安置

第十条: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由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牵头实施,东环批发市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及地上各类建构筑物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上各类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分区域划分标准执行,采取货币补偿方式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与返房安置相结合方式。

第十二条:项目区用地范围内权属东环批发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地上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着物,项目区用地范围内其它国有土地及地上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着物,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第三方评估测绘公司现场测绘评估后,按价值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国有土地及地上各类建构筑物价值: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

2、权属东环批发市场集体建设经营性土地及地上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着物价值:房屋评估单价×建筑面积-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项目实施区域内,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凭证的,按照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如被征收人未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凭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0×停产停业期限(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所以执行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房屋性质为住宅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可适当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该地段房屋当年月平均租金×停产停业时间。因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所以执行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项目实施区域内的国有住宅房屋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房屋产权人,一次性搬迁费低于750元的,按750元计发。营业房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房屋产权人,一次性搬迁费低于750元的,按750元计发。权属东环批发市场集体建设经营性土地及地上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搬迁费参照国有土地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按照银政发〔2010〕24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被征收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面积如持有批建手续、证件,或2014年确权登记,以证载面积为准。若因历史成因,无批建手续,以2003年航空影像图或卫星影像图测量的面积为准。

2.被征收人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本办法附表一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征收安置房屋面积按被征收人口计算。被征收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征收村队的人员或征收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2)原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3)原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原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4.因特殊情况,被征收人不采用货币补偿,选择在政府代建安置区安置的,征收房屋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五保户、烈属、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除外)按建设成本价计算购买。

(2)给予住房安置的,原被征收人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3)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

(4)空挂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空挂户是指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其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照附表标准,予以货币补偿。选择在政府代建安置区安置的,征收房屋安置面积按人均40平方米、成本价购买。按人均40平方米购买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购买,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计算购买。

(5)因婚姻关系在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尚未迁入的、没有在户籍所在地享受过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的村民,在提供结婚证后可享受人均40平方米拆迁安置政策。

(6)被征收人“独宅独户”只有1人的,选择在政府代建安置区安置的,可按最小户型进行安置(超出面积用拆迁房屋面积抵顶),最小户型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10平米以内按照成本价购买,10平米以外按照市场价购买。

(7)新生儿: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生的新生儿,持有出生证明,可享受40平方米安置政策,安置面积用拆迁房屋面积抵顶。

(8)选择在政府代建安置区安置的,安置房屋超出部分,人均5平方米成本价购买,其他超出部分由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

(9)被征收人按照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拨付过渡期租房费。

(10)被征收人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拨付一次性搬家费。

5.集体土地上房屋搬家费按符合安置条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上文未明确的,按评估结果执行,如道路、地坪、配套照明、给排水、树木、卫生保洁设施等。

第四章 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

第十五条:项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有关事宜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返还安置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已经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过渡期租房费或者已经提供安置房源的,视为已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为鼓励被征收人加快征收协议签订进度,凡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经工作人员验收后,给一次性奖励10000元。权属东环批发市场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每亩给予10000元奖励,征收补偿款支付次序与签订协议次序挂钩。

第十七条:项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项目征收部门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报请兴庆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兴庆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兴庆区政府组织实施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在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和群众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扰乱征收补偿安置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辱骂征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收过程中,对于以骗取、套取国家补偿安置为目的,弄虚作假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第三方服务公司,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不规范行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实施期间,如遇自治区、银川市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调整,补偿按照新标准执行,就高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