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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4-103/2017-17389
  • 银兴民发[2017]144号
  • 兴庆区民政局
  • 兴庆区民政局
  • 有效
  • 2017年08月15日
关于做好兴庆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年08月15日 来源:兴庆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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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39号),现将提高银川市兴庆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0提高到570元,月人均补差增加13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150元提高到3800元,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36号)要求,农村实施分类施保,A类月人均补差增加130元,B类月人均补差增加91元,C类月人均补差增加65元。 

  二、执行时间 

  1、新低保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从9月1日起补发7月、8月城乡居民月人均补差; 

  2、从9月1日起停止发放银川市增加低保金月每人20元。 

  三、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是银川市委、市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和自治区脱贫富民战略,确保如期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保障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资金,确保将提标后的低保金按月及时发放到位。 

  2、落实各项政策。要做好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发挥低保政策的兜底作用。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切实体现公平公正。  

  3、低保资金是低保对象的专项生活补助资金,各乡镇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方面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 

    

    

                             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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