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各中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交回本机关予以收缴,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951-4010129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
2025年12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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