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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010091057G/2023-0004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3-01
发布机构 兴庆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民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兴庆区社会救助政策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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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低保

凡持有兴庆区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计入部分除外)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现行城市低保标准660//月,农村低保标准5520//年。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参照“单人保”提出申请,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医疗、就学、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必需性基本支出。对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相关规定适当扣减。

(二)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界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条件,以及申请受理、经济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就学救助、医疗救助、春节慰问、采暖补贴等专项救助。

(三)高龄津贴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凡具有兴庆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家庭中80岁以上无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企业职工社会养老金,不含基础养老金、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待遇

现行发放标准是:80—89岁,每人每月450元;90岁以上,每人每月500;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700元。

高龄老年人津贴:凡具有兴庆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的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待遇人员暂不纳入),均可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

现行发放标准是:80—89岁,每人每月100元;90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四)临时救助

下列家庭或者个人,在经过各类保险报销、赔付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获得临时救助:(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四)因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五)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或者其他突发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居住证原件;(二)家庭(个人)遭遇困难相关材料:家庭重大支出证明,公安、医疗、学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等;(三)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特困人员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是指: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①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重病、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⑥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且无收入来源的;⑦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兴庆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低保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兴庆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二)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三)伴有以上(一)(二)类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申请。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

准入条件:1.兴庆区户籍且16周岁以上;2.持有效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或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且精神疾病经医治后病情稳定;3.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自愿同意集中照护;5.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

贫困重度残疾人被集中照护后,在照护机构产生的费用,通过整合其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补贴等政府救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照护服务机构,不再转入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整合救助补助资金如有不足,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予以补贴。

(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孤儿养育津贴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社会散居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孤儿养育津贴保障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津贴标准为1500//月,机构内临时监护照料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为1000//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津贴标准执行。

(九)就学救助

救助对象包括:1.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被高等院校一、二本(含民族预科)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在校就学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本人享受低保);2.在普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就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本人享受低保)。

救助标准:1.低保家庭子女就学一、二本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救助6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救助4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救助5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

2.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就学一、二本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救助3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救助2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救助1000元,直至毕业。

3.在普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就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救助8000元。

(十)采暖补贴

冬季采暖费补贴范围:1.经济困难家庭(是指经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2.部分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及14级伤残军人);3.特殊困难群体(主要包括领取孤儿养育津贴的散居孤儿和领取特困供养生活救助金的散居特困供养对象)。

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低保家庭补贴标准:1、月人均补差是全额低保金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当年冬季采暖费标准,给予住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补贴;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给予补贴。2、月人均补差达到现行低保标准50%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3、月人均补差在现行低保标准50%以下的城市低保家庭,以及因特殊情况(如重残、重病)家庭中仅有一人纳入低保的,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4、农村低保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低保边缘家庭补贴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300元采暖补贴。()部分优抚对象补贴标准:城市优抚对象,按照当年度家庭采暖费实际支出额给予采暖补贴;农村优抚对象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特殊困难群体补贴标准:1.城市散居特困供养对象,按照当年度家庭采暖费实际支出额给予采暖补贴;农村散居特困供养对象,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2.城乡散居孤儿,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十一)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兴庆区户口,且年龄在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申请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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