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9/2020-00068 文  号 银兴农水发〔2020〕80号 生成日期 2020-04-15
发布机构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建立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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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站、室:

现将《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和水务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7]3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兴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兴庆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常态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银兴政办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建立本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一、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起草或者出台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

(三)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以下四类文件不需要审查: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三是过程性文件;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的承办中心、站、室及起草人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应严格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务会议审议或报局领导签批。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制定实施的,由我局承办各中心、站、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代兴庆区政府拟订以兴庆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各中心、站、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由我局发文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材料由局综合办公室与发文会签单一并归档备查。其他类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存档备查。

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科室,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实施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中心、站、室在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资料。

(四)当政策措施涉及的竞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业机构评估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并将评估意见的结论内容写入《公平竞争审查表》。

(五)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四、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标准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具体有以下标准:

(一)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6.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7.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8.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9.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10.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1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1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1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5.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16.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17.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18.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1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有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20.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中心、站、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严格对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査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要求进行审查。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本机制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中心、站、室要结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对本中心、站、室拟定或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清理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三)做好信息汇总。各中心、站、室应严格按照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及时将各自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报局综合办公室,将审查情况汇总后报兴庆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凡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未执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