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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MB1977972J/2023-0004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2-06
发布机构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责任部门 水资源中心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银川市兴庆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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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宁夏节水行动,推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用水奖补坚持分级奖励、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三条 兴庆区鼓励用水户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资金通过水资源税、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水权交易费、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筹集。奖励资金的结余可以结转使用。

第五条 奖补对象和标准

(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的乡镇、单位及街道,按考核结果排序,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奖补5000元、3000元、2000元。

(二)对当年自治区、银川市及兴庆区命名的节水型载体实行以奖代补。节水型灌区、工业园区、企业(含零排放企业)、高校、医院一次性奖补2万元;节水型机关(单位、中小学)、居民小区一次性奖补0.5万元。

(三)对兴庆区节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依本办法获得各级评选单位命名的用水单位,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城乡居民饮用水和用水权交易除外);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乡镇,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城乡居民饮用水和用水权交易除外);对取用黄河水、地下水超过分配指标的乡镇,取消奖补资格。

第七条 对获得兴庆区级节水型载体的,经评选单位复核不合格,或者检查发现节水型载体存在违法取用水、超定额(计划)取用水情形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兴庆区级各类涉水奖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兴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兴庆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实施。

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水及监测计量设施改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型载体奖补、节水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