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何晓娟
审稿(实名,逐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索主题词:调岗 辞职 经济补偿金
二、案例正文采集
单位调岗员工不同意辞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3月5日到宁夏某单位工作,入职后宁夏某公司即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等,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2019年11月,基于宁夏某公司的工作规模调整需要,公司与王某协商,提出将其安排到另一个地点上工作,王某不同意调岗,在和单位协商无果后,王某于2019年11月20日辞职,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宁夏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调查与处理】
王某于2018年3月5日入职宁夏某公司,岗位业务员,月工资3000元。2019年11月1日,宁夏某公司因业务拓展,调整公司规模,将王某调岗至另一工作地点上班,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保持不变,但王某认为新的工作地点离家比原来的工作地点远,不同意调岗,后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于2019年11月20日辞职。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系王某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为王某提供的其他岗位的工作与王某原先的岗位均属于同一个种类的工作,工作内容未发生明显改变,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调整工作地点本身对王某未产生实质影响,王某完全能够胜任新的岗位,虽然新的工作岗位比原来的工作岗位上下班时间有所增加,但不足以认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所以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实务中,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司空见惯。甚至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逼迫劳动者辞职,故意对劳动者进行降薪调岗。本案是因用人单位调岗后,劳动者不服,自行辞职,而引发的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纠纷。王某的主张未得到支持,归结于用人单位对王某调岗方案合法合理,工作内容未发生明显改变,薪资待遇未降低,王某辞职不能认定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故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说明公司能根据实际需要调配员工职务的话,调岗方案就有合理存在的可能性,员工调岗后,若与原先的工作岗位没有任何差异,甚至工作条件更为优越,员工再因为不满意而离职的话,将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公司可以进行人员调配,公司在调岗时涉及到工资下调,工作环境变差等问题,那么公司擅自进行人员调动,就可能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岗位调动,甚至请求解除合同。另外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公司调岗方案不合理,只要公司没有表明辞退员工的意愿,员工都不能以此为借口旷工,否则将会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反而成为了公司合理辞退员工的理由,这时,员工会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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