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40102010090820X/2022-0003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11-02
发布机构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以案释法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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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违法使用童工  

稿(实名,单位+姓名)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拖欠工资、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童工欠薪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7日,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雇用一名未满16周岁任某担任服务员。

调查与处理

经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现场调查核实,任某身份证出生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目前未满16周岁。该单位自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3月7日,担任服务员一职,按照《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单位处罚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任某从2018年11月7日工作至2019年3月7日,共计4个月,处罚20000元。

典型意义

    很多单位对童工的定义很模糊,认为未满18周岁的员工可以按照未成年工人使用,但是《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