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40102010090820X/2022-0004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11-02
发布机构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以案释法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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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金荣      

审稿(实名,逐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索主题词:劳动报酬、曾用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企业未注册劳动者能否要回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11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司机至2021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未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为其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在被申请人处一直以王某龙的名义上班,但被申请人给其发放工资的银行卡系其真实姓名王某,被申请人不认可王某系其员工,只认可王某龙在其单位上班。王某离职后,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提起仲裁申请。

【调查与处理】

虽然被申请人只认可王某龙,不认可王某在其单位上班,但根据王某向仲裁庭提交的户口本和户籍底页显示王某曾用名为王某龙,且被申请人发放工资的银行户名为王某,仲裁庭认定王某与王某龙系同一人。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王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某与王某龙系同一人,仲裁庭采信了申请人的身份。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应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或与身份证一致的现用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