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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010090820X/2023-0004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5-23
发布机构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以案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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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                                     

供稿: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金荣

审稿:

检索主题词:车辆挂靠、工伤责任、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车辆挂靠,由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杨某贵等四人20222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杨某平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案。杨某平系个人杨某虎个人雇佣的大货车司机,杨某虎将案涉车辆挂靠在该物流公司从事货运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平死亡。杨某贵申请工伤认定时该物流公司不承认与杨某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杨某贵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杨某平与该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调查与处理】

因杨某平系个人杨某虎个人雇佣的司机,杨某虎系自然人,不具备货运资质,其将案涉车辆挂靠在该物流公司,对外以该公司名义经营。该公司未招聘杨某平,不对杨某平进行管理,仲裁委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虽然本案杨某平和被申请人均系适格的法律主体,杨某平伤亡时从事的工作也系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其工作不受被申请人指派,被申请人不给其支付劳动报酬,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杨某平系个人杨某虎招用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其伤亡,杨某虎将案涉车辆挂靠在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杨某平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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