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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010090820X/2023-0004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5-23
发布机构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以案释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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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                                    

供稿: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何晓娟       

审稿:                                          

检索主题词:调岗、经济补偿金                             

二、案例正文采集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马某系某商贸公司的员工,于2022年5月入职,岗位人资专员,入职后该公司与马某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11月8日,商贸公司因公司经营问题对马某下发调岗通知书,将马某由人资岗位调岗至业务岗位,马某认为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故不同意调岗,2022年11月10日商贸公司再次下达调岗通知,马某仍未到新岗位报到。2022年11月12日商贸公司下达解聘通知书,因申请人未到新岗位报到,于2022年11月11日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马某认为商贸以强制调岗的方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调查与处理】

商贸公司答辩称调岗系因公司因业务调整,所属的人资部门将整体解散,因此将马某调整至新的岗位。但人资岗位与销售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资构成差距较大,销售岗位的工作地点不固定,须经常外出跑业务,而人资岗位大多是坐班制,且销售岗与马某应聘时的职业规划大相径庭,故马某不同意调岗,仍在原岗位上班,未到新岗位报到。

调岗是对劳动合同中重要事项作出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强制性要求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本案中,调岗系商贸公司单方意愿,并非与马某协商一致的结果,商贸公司因马某不同意调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如何调岗才能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种情况的调岗不是用人单位单方强制性调岗,调岗行为必须具备客观公平性、合理性。员工是否胜任工作,不是通过单位简单主观断定的,而是需要通过员工签署过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等制度,在经过考核流程后得出的一种客观结论。用人单位在给员工调岗时,要充分考虑员工所具备的职业技能,为员工调整到其技能所匹配的岗位。同时,调岗不能带有侮辱性,例如将市场总监调至保洁岗,明显不合理。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布的调岗通知后,可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方案决定是否接受调岗,如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在现工作岗位上工作,如工作岗位已取消,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

【典型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或业务调整,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的案例不在少数,也不乏公司为了逼走员工,借此消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而随意调岗的行为。如何调岗才能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单位免于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此案例起到借鉴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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