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兴庆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新时期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兴庆区委三届三次全委会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兴庆率先”的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审判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为兴庆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调诉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加强诉讼和调解的对接,切实畅通人民调解与诉讼审判工作信息渠道,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讼审判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平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减少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和对抗,减轻法官工作压力,降低司法成本,缩短纠纷化解时间,高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切实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减轻群众负担。
三、具体措施
(一)夯实诉调对接基础力量
1.明确“诉调对接”领导机构。兴庆区法院和司法局共同成立“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法院院长任组长,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为法院分管副院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立案庭长、基层办主任。建立法院与司法局“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应定期研究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2.建立诉调对接实体平台。兴庆区法院与兴庆区司法局联合在法院设立“诉调对接”服务中心,兴庆区法院在大新法庭、月牙湖法庭分别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兴庆区司法局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服务窗口(服务站),在司法所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形成以“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站为主体架构,覆盖全兴庆区的诉调对接网络。诉调服务中心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和案件的司法确认工作。诉调工作站主要负责接收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委托案件的衔接、文书送达、统计、督办等工作,做好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案件、司法行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流、委派、委托、统计、督办、回访及调解工作。在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诉调对接服务室,由各乡镇(街道)“诉调对接”服务站负责管理,进一步将“诉调对接”的职能深入村(社区)。各乡镇(街道)调委会、村(社区)调委会、企业调委会通过司法所“诉调对接”工作站、服务室的委派(托),负责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专业性调委会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诉调对接窗口的委托、委派开展专业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3.充实加强“诉调对接”工作队伍力量。法院要明确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具体工作,同时法院挑选15名政治坚定、知晓法律、掌握政策、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乐于奉献的人员担任“诉调对接”工作指导员,一对一指导相对应的司法所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司法局指定专人做好诉调对接分流、移交、指派和督办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党委政府支持,选聘法律水平较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承接工作,做好息诉罢访疏导事宜。
4.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区委政府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正常工作经费。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奖励激励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村(社区)。
(二)构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登记分流机制。法院立案庭在接待、受理民事诉讼纠纷时,要做好甄别工作,及时将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民事纠纷转交给诉调对接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和引导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诉调对接工作站(窗口)完成转交任务。工作站接到任务后,应当在当日明确调解人员,确定调解日程,做好接待、初步调查及调解工作。对于其它部门移交、当事人申请以及日常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由服务站(室)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诉讼辅导和风险评估,向当事人讲清化解纠纷的方式及风险,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化解纠纷方式,或调或诉,从而实现一部分案件诉前分流解决。
2.建立调解前置机制。探索将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消费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卫生纠纷、物业纠纷、社会保障纠纷、土地纠纷、水利纠纷、林业纠纷、劳资纠纷或100万元以下的财产类纠纷等纳入调解优先范围。委托、转交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
3.委托调解机制。矛盾纠纷诉前、诉中均可以适用调解机制。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正式立案前,以及“诉调对接”中心、服务站(室)对辖区内的纠纷受理登记后,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可将矛盾纠纷移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法院在矛盾纠纷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依职权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站将矛盾纠纷移送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4.司法确认机制。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对涉及权益归属、较大数额赔偿或当事人情绪反复易于反悔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做好与诉调对接中心的沟通,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法院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调解协议一经司法确认,应在24小时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5.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恢复司法审判程序,但人民调解过程中记载的争议事实,经当事人确认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再次提起诉讼时的依据,法院不再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进行举证,可以直接采信或认定。
6.建立销号统计机制。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调解组织、司法所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进行销号,向司法行政主管业务科室备案,纳入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统计范围上报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不再进行统计。经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转交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由人民法院纳入法院系统统计范围。
(三)强化“诉调对接”工作业务指导培训
一是实行个案现场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可邀请法官到疑难纠纷的调解现场进行指导,抓住焦点,有针对性的指导纠纷调解工作。二是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工作。法院、司法局共同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法律书籍,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三是法院要加强巡回办案工作,通过组织人民群众旁听和人民调解员观摩,实行以案讲法,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
四、工作要求
1.法院、司法局有关庭室、所、中心要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对接文书和基础台账,确保统分结合,形成系统性,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岗位责任予以考核。
2.法院、司法局领导班子积极争取区委政府的支持,落实相应工作经费,建立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和奖评激励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底目标责任考核,切实发挥出人民调解在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3.法院、司法局要加强信息沟通,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工作。
4.司法局负责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人员,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检查落实,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
2018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