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兴庆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法治建设实际,现将调整后的兴庆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要求,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要求,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度。
四、兴庆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兴庆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
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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