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利: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任何干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于侵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权利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控告。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四)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不能仅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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